何江

何江(1924-1999),廣東興寧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力行報社臺北分社記者,其辦《力行報》,言論不正,思想偏激。1949年5月10日被羈押。1950年經簽奉准發交管訓1年6月。1950年3月5日交付感訓。1951年5月9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力行報社台北分社記者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勁助字第0162號代電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6月、限制人身自由18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