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維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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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維琛(1920-),山東掖縣人。 第一案: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無業,其參加叛亂之組織。1949年5月3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5月2日因執行期間又涉嫌叛亂案,刑滿後繼續羈押。 第二案:依(47)警審更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時,有馬時彥等在監秘密組織所謂「新民主主義革命同志聯合行動委員會」之非法組織,企圖策應匪幫攻臺,伺機暴動,而其在監曾受馬等之宣傳,抄錄匪之文件,暗自閱讀。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3年5月2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因案卷銷毀燬,政府機關無法提出證據,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其受匪馬時彥之宣傳,又抄錄匪幫文件、暗自閱讀之行為,屬思想層次之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安潔字第31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更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