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義享
- 武義享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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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武義亨,1927年生,戶籍登載名為武義享,男,嘉義人,鄒族原住民。阿里山樂野村長武義德胞弟。臺中簡易師範學校畢業,原在嘉義縣溪口國民學校任教,1951年9月間由樂野校長范丁南將他調到樂野,被捕時為竹崎國校教員,年25歲。
1950年山地工作委員會被偵破,湯守仁等人自首,族人認為與匪諜聚首開會之事已因政府德政而解決。但政府卻懷疑他們自首不誠,與共黨組織有所關連,仍加緊布置情報網,等待時機成熟再一網打盡。1952年4月18日保安司令部以武義德等兄弟於2月24日攜酒前往高雄縣雅爾山地(今高雄市桃源區)聯絡原住民,企圖伺機暴動,加上兄弟平日言行不軌,常離間山地青年反對政府,鼓動獨立,要求會同該部嘉義諜報組、雄峯治安指揮所及嘉義縣警察局查辦具報,並嚴加監視。5月3日同意武義德、武義亨二人併案辦理;19日簽報武義德、武義亨兄弟連絡高雄地區「山胞」(原住民)企圖伺機暴動,殺害平地人等情,奉准會同有關單位查辦,並與高一生案同時辦理。9月3日省政府見時機成熟,電令嘉義縣政府逮捕武義亨等人。10日,將他與高一生等人誘騙下山,在嘉義竹崎車站下車後即予逮捕。隔天解送保安司部偵訊。11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安澄字第4612號聲請繼續羈押武義亨等人,他曾於12日以自己被押,家庭發生困難,陳情政府合理、迅速處理吳鳳鄉各案,2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仍以安潔字第3163號涉及叛亂案聲請延長覊押獲准。
為否認政府的不實指控,且澄清自己絕無叛亂情事,12月11日在獄中上呈一份報告,強調:一、絕無教唱匪黨國歌之事。二、絕無說過山地同胞對政府抱著疑思及認為政府歧視山地同胞之語。三、在臺中師範學校絕無參加什麼組織。因不認罪,保安司令部於12月28日再次電飭吳鳳治安指揮所針對武義亨等匪嫌案不法事實兩點查明具報。
由於情報機關不採納當事人的陳述,經過反覆偵訊、調查,認為其思想傾匪,惟情節尚屬輕微,有感化必要。故於1953年6月5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2)審三字第25號以違反檢肅匪諜案件,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交付感化。簽報總統蔣介石,於1954年2月8日以興康字第161號裁定武義亨二名准予交付感化3年,惟均不得易以保護管束。10月經軍法處判決送交有關單位管訓,即移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執行。該所接到新生名單時,發現武義亨與其原設有戶籍姓名「武義享」不符,為顧慮日後結訓遷出交付警管便利起見,希望將裁定交付感化時之姓名更正為原設戶籍之姓名。但保安司令部電復不必,只在發交管教時敘明即武義享即可。
1957年3月感化期滿,並經所方考核思想改正。6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准予結訓離所。武義亨於1999年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19日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撤銷判刑處分。
武義享(1927-),臺灣嘉義人。 依(42)審三字第2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竹崎國民學校教員,其時常鼓動山胞離間政府,任樂野國民學校教員時 ,當眾高唱匪歌 ,並宣揚匪歌之意義。1952年9月1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6月2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唱匪歌,宣揚匪歌意義之行為,應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武義享(1927-),臺灣嘉義人。 依(42)審三字第2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竹崎國民學校教員,其時常鼓動山胞離間政府,任樂野國民學校教員時 ,當眾高唱匪歌 ,並宣揚匪歌之意義。1952年9月1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6月2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唱匪歌,宣揚匪歌意義之行為,應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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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吳鳳鄉樂野村竹崎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2羈押,1954交付感化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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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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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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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