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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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丁南(1911-1967),臺灣臺南人。 依(41)審三字第2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校長,其在臺南縣吳鳳鄉樂野國民學校校長任內,曾允許湯守仁等利用寒假期間在該校開設民教班時向學員宣傳反動言論,並明知湯守仁、許石柱係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等情。1952年9月1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5年6月31日保外就醫。1956年3月9日病癒回所。1957年4月13日保外就醫。1958年8月10日病癒回所。1959年2月6日保外就醫。1961年7月23日回所。1961年11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8月經第3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身為學校校長,擅許湯守仁來校向民教班學員講解左傾言論,不加制止,其思想行為顯欠純正,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龍崗國校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8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