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愿
- 蔡志愿 男 1931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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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志愿(1931-1953),臺灣雲林人。
依(42)安度字第0241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原係嘉義農業職業學校學生,經張棟材吸收參加匪黨為候補黨員,受命組織「臺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吸收黃萬斛、余健敏、蔡再修、江槐村、蘇明哲、賴命郁等參加,在其宿舍領導集會,宣講匪黨理論、傳閱匪黨書刊等情。1952年9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3年5月2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張棟材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臺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其縱有傳閱反動書刊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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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24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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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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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