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明哲

蘇明哲(1931-1990),臺灣雲林人。 依(40)安潔字第1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北港糖業公司實習生,其經蔡志愿勸誘,參加臺灣青年民主自治促進會後,復經蔡君介紹與金木山聯繫,在金君家中開會二次。1951年1月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月4日刑期結束,1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金木山之供證為據。惟原判決對其參加之「臺灣青年民主自治同盟」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北港糖業公司實習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43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