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啟文

  • 林啟文 1931年出生 1997年卒 臺灣 嘉義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啟文(1931-1997),臺灣嘉義人。 依(42)安度字第024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事養雞,其與蔡志憲為同學,經余健敏介紹參加「臺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曾至蔡志憲宿舍參加集會,聽講反動言論,閱讀匪黨書刊《展望》、《青年修養》、《進化論》等,後因該組織暴露停止活動,亦即失去聯絡。1952年9月1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9月1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另案被告張棟材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養鴨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24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