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銘顯

王銘顯(1929-),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32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西螺橋工程處工務員,其曾參加張棟材之時事座談會。1952年1月2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2月2日交付感化。1956年6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黃君、周君等3人參加時事座談會及討論時事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西螺橋工程處工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65號
    •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4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