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慶福

顏慶福(1928-),臺灣嘉義人。 依(40)安潔字第1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代書,其否認參加「臺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或「讀書會」,但同案金木山供稱匪首張棟材曾至其家中向其探詢農村狀況及「三七五」減租情形等語。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7月1日交付感訓。1952年5月10日感訓期滿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與匪徒張棟材接近,思想偏頗,應交付感化乙節,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代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436號
    • 判決主文: 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