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孝暢

  • 吳孝暢 1925年出生 浙江 平陽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孝暢(1925-),浙江平陽人。 依(42)審聲字第2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高雄市政府民政科幹事,其於浙江平陽縣水頭區公署王泉鄉公所供職時,與朱毛匪幫平西區委會武裝匪部隊長顏慶福及土共首領鄭老海等過從甚密,來臺後,復與朱昭直頻相往還等情。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3月16日交付感化。1957年4月2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臨時第6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9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7月經第6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所認定其於1943年至1948年間,在浙江與匪諜顏慶福等經常往來,思想不正,經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政府民政科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4年1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