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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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至超 1929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至超,1929生,男,嘉義縣人,嘉義工業職業學校畢業,業工。1950年因「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張明顯等案」被判無期徒刑,被捕時22歲。父黃文育,母黃朱罔,為家中六男,自小就對日本人無好感,尤其日治末期實施統制經濟,日本人的配給量比臺灣人多,肉也比臺灣人多領三分之一,年幼的他對這樣的差別待遇感到不以為然。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對於能回到祖國懷抱,原本十分高興,但見來臺軍隊都穿著草鞋,肩挑鍋碗瓢盆,加上不守法紀,頓感失望。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國民黨軍隊由嘉義市山仔頂軍營攻擊市區,當時黃至超工作的醫院隔壁有一間鐵皮屋被炸彈炸到,屋中一位婦人被炸死,感到十分憤慨,對國民黨政府萌生反感。 根據官方資料,黃至超因與張棟材素相友好,因為對國民黨政權感到失望,轉而對社會主義心生嚮往。張棟材經常向黃至超批評政府、宣揚共黨主義,黃至超因此於1949年3月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讀書會,研讀左傾書刊,曾參加會議4次,並介紹蘇欐岑參加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嘉義支部組織幹事,及介紹馬再騰等參加。黃至超在口述訪談中提到,就讀嘉義工業職業學校三年級時,有一位住在竹崎的同學因肺病吐血而休學,他從家裡走了兩公里的路去看他,後來這位同學不知何故被捕,特務說找好朋友作保就好,因此供出黃至超的名字,導致黃至超於1950年10月6日被捕。黃至超在補償基金會的陳述書中提到「本案發生時,剛嘉義高工畢業,年僅18-19歲,在叔叔所開的醫院當醫務助手。僅與朋友談聊一些時事和看一本書,就莫明其妙被逮捕,然後連續數日疲勞訊問,嚴刑拷打於受折磨至意識不清時編造不實口供筆錄,做為判罪之依據。到現在,還不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 1951年1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0266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上呈國防部後,其被控犯行描述為「被告於三十八年三月參加匪幫外圍組織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讀書會,參加會議四次,並先後介紹另案叛徒加入匪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對前次決策的處置表示「不同意從輕量刑」,改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3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1094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先後監禁於綠島新生訓導處、臺東泰源監獄,在綠島時先後被編入第二、四、六中隊,分配到生產組,主要從事農作物生產及農務工作。1972年4月間,又被送到綠島感訓監獄。1975年4月5日蔣介石總統過世,政府頒布減刑條例,黃至超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於1975年7月14日獲釋出獄,實際服刑24年9個月又9天。 出獄後,找工作處處碰壁,曾以撿回收為生,後到製鞋廠工作,不到3天,因為特務去找麻煩,要老闆不能雇用他,老闆只好請他走人。之後,到雞寮養雞1個月,又經同事介紹到新店的廣恩養老院工作,直至60多歲退休。晚年定居臺南市後壁區,以務農為生。1999年4月2日黃至超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8月19日經第一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9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4年9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