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脉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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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脉連(1913-1996),臺灣臺南人。 依(42)審三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收留張棟材於其家,曾聽張君向其言明有加入共黨,現在逃亡中,曾勸告自首未允而罷,仍繼續收留。1952年11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62年11月12日刑期結束,11月1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藏匿叛徒張棟材等情,僅係以其及同案被告張棟材在警訊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查審判中均否認明知張棟材為匪諜身分,且辯稱張君係告知患病借住休養及逃避兵役,其曾勸張君自首未果,並無藏匿之意思等語,原判決對此未能詳予查證,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5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