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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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逸民 1929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516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吳逸民(1929-),臺灣臺南人。第一案:依(41)安潔字第24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商學系四年級學生,吳逸民經歐振隆介紹加入「民主自治同盟」,閱讀《中國之抗戰》、《光榮歸於民主》等書籍。1952年2月2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第二案:依(47)警審更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吳逸民在監曾受馬時彥等之宣傳,抄錄匪之文件〈資本主義替代者〉、〈唯觀物史現公式〉、〈人民民主專政〉,暗自閱讀。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1962年2月22日刑期結束。1962年2月23日交付感化。1963年12月31日開釋。05161申請案於2000年5月3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3月16日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原判決認定吳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吳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歐振隆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因吳君抄錄《唯物史觀公式》、《資本主義替代者》等書,暗自閱讀,應予交付感化,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大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更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10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