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哲雄

吳哲雄(1929-),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24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義汽車貨運公司朴子鎮辦事處業務主任,其原係臺灣大學政治系學生,經張璧坤介紹,參加匪幫民主自治同盟,與張碧坤、張英杰為同一小組。在未參加匪幫組織以前,其曾於暑假中,參加由張璧坤主持之集會計5次,研討唯物論辯證法及大陸學生活動情形,並曾向黃則林宣傳匪軍在大陸勝利及煽動,將《青年修養》、《蘇聯黨史》等反動書刊交黃閱讀。其曾向政府自首,因未將組織交出,至未核准。1952年2月1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交付感化3年。1957年2月9日刑期結束。1957年3月13日交付感化。1970年2月4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黃則林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只有參加組織開會及將《蘇聯黨史》交與黃君閱讀,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感化部分,據案卡記載,其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此外未有判決書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汽車貨運公司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4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及交付感化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更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