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鶴祺
- 王鶴祺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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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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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鶴祺(1927-),臺灣臺中人。
第一案: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紙廠工人,其被賴銀海吸收參加「大肚鄉支部」。1950年3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3月30日刑期結束,4月29日開釋。
第二案:依(48)警審更字第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軍人監獄執行徒刑期間,在軍監給予閱讀之書籍中,抄錄「國家的觀念」、「辯證法」、「黑格爾的歷史神學」等,暗自研究。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7月19日交付感化。1963年2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與同案被告互供為據,惟原判決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查明是否與事實相符,且原判決對該「大肚鄉支部」之性質與目的均未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其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在監執行徒刑時,抄錄 「辯證法」等,暗自研究,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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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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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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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