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鶴祺 ( 王鶴棋)
- 王鶴祺 ( 王鶴棋)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臺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原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土城清水)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鶴祺(1927-),臺灣臺中人。
第一案: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紙廠工人,其被賴銀海吸收參加「大肚鄉支部」。1950年3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3月30日刑期結束,4月29日開釋。
第二案:依(48)警審更字第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軍人監獄執行徒刑期間,在軍監給予閱讀之書籍中,抄錄「國家的觀念」、「辯證法」、「黑格爾的歷史神學」等,暗自研究。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7月19日交付感化。1963年2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與同案被告互供為據,惟原判決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查明是否與事實相符,且原判決對該「大肚鄉支部」之性質與目的均未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其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在監執行徒刑時,抄錄 「辯證法」等,暗自研究,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第一案: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紙廠工人,其被賴銀海吸收參加「大肚鄉支部」。1950年3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3月30日刑期結束,4月29日開釋。
第二案:依(48)警審更字第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軍人監獄執行徒刑期間,在軍監給予閱讀之書籍中,抄錄「國家的觀念」、「辯證法」、「黑格爾的歷史神學」等,暗自研究。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7月19日交付感化。1963年2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與同案被告互供為據,惟原判決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查明是否與事實相符,且原判決對該「大肚鄉支部」之性質與目的均未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其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在監執行徒刑時,抄錄 「辯證法」等,暗自研究,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紙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1月
-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紙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交付感化,原裁定關於呂華璋、李清增、李榮源、林德星、陳永生、吳長生、王鶴棋、陳來發、劉煌、林金春、黃金煌、江德龍部分撤銷,交付感化三年,原裁定關於呂華璋、李清增、李榮源、林德星、陳永生、吳長生、王鶴棋、陳來發、劉煌、林金春、黃金煌、江德龍部分撤銷,抗告駁回,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不起訴、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1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