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炯 (林德星)

  • 林德炯 (林德星) 1923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德星(1923-1993),臺灣臺中人。 第一案:依(39)安澄字第1994號判決書,案發時開設中西洗衣店,其專向附近空軍員眷收洗衣服,因業務關係與駐該地空軍人頗為接近,曾與空軍周文煥接觸及筆談,其以日文繕就之同志書一紙交與周文煥,其內容宣傳「非走向社會主義不可,呼籲同志利用目前絕好機會,進行使命」等語。1950年7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 第二案:依(48)警審更字第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於執行刑期中,將臺灣軍人監獄給予閱讀之書籍中,抄錄馬恩理論學說、共產主義宣言,暗自研究。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3年3月1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書寫「非走向社會主義不可,呼籲同志利用目前絕好機會,進行使命」等語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其在監執行中,抄錄「馬恩理論學說」、「共產主義宣言」等文字,思想仍未改正,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開設中西洗衣店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994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開設中西洗衣店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于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