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炯 (林德星)
- 林德炯 (林德星) 男 1923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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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德星(1923-1993),臺灣臺中人。
第一案:依(39)安澄字第1994號判決書,案發時開設中西洗衣店,其專向附近空軍員眷收洗衣服,因業務關係與駐該地空軍人頗為接近,曾與空軍周文煥接觸及筆談,其以日文繕就之同志書一紙交與周文煥,其內容宣傳「非走向社會主義不可,呼籲同志利用目前絕好機會,進行使命」等語。1950年7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
第二案:依(48)警審更字第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於執行刑期中,將臺灣軍人監獄給予閱讀之書籍中,抄錄馬恩理論學說、共產主義宣言,暗自研究。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3年3月1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書寫「非走向社會主義不可,呼籲同志利用目前絕好機會,進行使命」等語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其在監執行中,抄錄「馬恩理論學說」、「共產主義宣言」等文字,思想仍未改正,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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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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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