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華章 (呂華璋)

呂華章(1925-),臺灣桃園人。 第一案: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桃園農業學校附近,由匪幹黃培奕介紹,加入匪幫臺灣工作委員會海山地區圳仔頭支部,充任書記,領導臺北小組,先後吸收陳清順、張煥臻等加入匪幫組織,經常集會全部匪幹,散播荒謬言論,攻擊政府。之後因懼怕政府拘捕,將身分證變造改為呂恭理申報戶口,以便躲匿。1951年11月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刑法》第212條「行使變造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7年4月30日刑滿開釋。 第二案: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受刑人,其違反檢肅匪諜案件。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7年5月20日交付感化。1970年4月25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為據。惟其參加組織、吸收他人參加之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僅依據案卡記載,其係違反檢肅匪諜條例裁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行使變造身份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6月、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于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1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