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傑 (戴杰)

戴傑(1926-),湖北漢陽人。 依(41)剴判字第18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第二十大隊大隊部文書上士,其原為陸軍砲兵第八團准尉副官,於該團駐地開封失陷時被匪俘虜,並受其訓練2個月,返該團第二十大隊任文書上士。因受匪宣傳,在辦公室及士兵寢室當眾講說「匪對俘虜寬厚,官兵平等,重才錄用不講背景,對事公正……」等利匪言論。1951年10月6日被羈押。1952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陸海空軍刑法》第85條「連續盜賣公有財物」判處有期徒刑7年,《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2項「共同以文書公然侮辱上官」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0月5日刑滿後因無法覓保,移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訓第三總隊候保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惟其於1949年間在辦公室及寢室當眾講說「匪對俘虜寬厚」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20大隊部文書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剴判字第189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連續盜賣公有財物、共同以文書公然侮辱上官、盜匪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叛亂罪部分有期徒刑7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安訴字第277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