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渠

  • 梁渠 1924年出生 廣西 靖西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北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梁渠(1924-),廣西靖西人。 依(39)安潔字第15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政治幹部訓練班第五大隊第二十一中隊中尉隊員,其曾在該大隊二十五中隊教室黑板上書寫「在不均的社會,當然可用馬克思的辦法,提倡階級鬥爭去打平他」等有利於叛徒之文字。1950年4月2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7年4月26日刑期結束。1958年1月22日刑滿後因無法覓保,移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訓總隊強制工作。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因其於黑板上書「在不均的社會,當然可用馬克思辦法……」等文字之行為,惟書寫文字之行為,應屬思想言論層次,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政治幹部訓練班第5大隊第21中隊中尉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569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安訴字第277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