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渠

  • 梁渠 1924年出生 廣西省 靖西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北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梁渠,1924年生,男,廣西靖西人。為家中次男,畢業於廣西靖西縣立中學,後從事軍職。1950年4月27日因涉嫌「國防部政治幹部訓練班梁渠案」被羈押,時為國防部政治幹部訓練班第五大隊第二十一中隊中尉隊員,年27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 依梁渠本人之陳述,其於1949年9月隨軍來臺後,編入新成立之「政治幹部訓練班」受訓,當時因在一次小組討論會上擔任小組長,當時所討論的題目是「民生主義與共產主義的區別」,其就根據民生主義第二講中的一段話「在不均的社會,當然可用馬克思的辦法,提倡階級鬥爭去打平他。」寫在黑板上,要大家討論,後來小組會結束後,立刻有人報告指導員,說其有問題,並把前段文字擦去後,拍照作為證據,當天就被關進禁閉室,後來被押送至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並被刑求逼問是否有加入共產黨,其均未承認。 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合議庭審理,由審判長陳慶粹、審判官王名馴與邢炎初,於1950年7月28日做成(39)安潔字第1569號判決。依據判決內容,梁渠對於在1950年4月27日在同隊第二十五中隊教室黑板上書寫「在不均的社會,當然可用馬克思的辦法,提倡階級鬥爭去打平他」等有利於叛徒宣傳文字之事實,業據供認不諱,雖其以前開文字係出於三民主義民生主義第二講等語為辯解,第經當庭提示民生主義原文,被告並不能指證有此項文字記載,故依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 嗣後梁渠於1950年8月7日被送往臺灣臺北監獄服刑,後因臺灣臺北監獄空間不足及戒護困難,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1952年2月1日將梁渠提回,並移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其受刑人稱呼號數為2468,同年2月22日被送往綠島新生總隊強制勞役。依梁渠本人之陳述,因其對判決不服,在約莫一年的管訓期間,採取消極抵制態度,最終被以不服管教搗蛋等理由,1953年3月8日又被送回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 梁渠在服刑期間,曾被控與馬時彥等受刑人有參加非法組織或為匪宣傳之犯行,時32歲。嗣後檢察官張齊斌認為有關的事證不足,於1956年10月22日以(45)安元字第5030號予以裁決不付軍法審判。惟國防部(46)準護字第255號令指示嚴密續行偵查。最終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做成(46)安訴字第2777號不起訴處分書。依梁渠本人之陳述,當時係因捲入獄中鬧房事件,而被指控犯叛亂案,半夜會被拖出牢房,束縛其人身自由,並被獄方人員毆打及恐嚇,嗣後本件叛亂案,因罪證不足,獲判不起訴。 梁渠於1957年4月26日服刑期滿,依國防部新店監獄函覆補償基金會之內容,因梁渠刑滿後無法覓保,於1958年1月22日被移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一總隊強制工作,實際開釋日期該監無資料。依梁渠本人之陳述,其於刑滿後,獄方並未說明原委,就被另送警備總部職訓第一總隊接受感訓,至1959年才開釋。 梁渠開釋後,設籍臺北縣,依梁渠本人之陳述,其因與社會長期隔絕,孤身在臺,無親無故,且因政治禁忌,不敢與過往親友有所往來,又轄區警察常登門查訪,並至工地找尋,當眾稱其為共匪,讓雇主心生畏懼,不敢雇用,使其精神受到沉重壓力。 1999年4月21日梁渠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2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因其於黑板上書「在不均的社會,當然可用馬克思辦法……」等文字行為,惟書寫文字之行為,應屬思想言論層次,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至於執行期滿後未依法釋放期間之補償事宜,非屬補償基金會職權。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政治幹部訓練班第5大隊第21中隊中尉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569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安訴字第277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