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榮河

吳榮河(1929-),臺灣嘉義人。 第一案:依(41)安潔字第255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水利局斗六工程處雇員,其與彭瑞炎、蘇榮生為同事,三人共同發起組織讀書會,先後閱讀《二條路觀察》、《新民主主義》、《解放日報》等書刊,並經蘇榮生勸誘,均加入匪之組織水利小組。1952年1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1月10日刑期結束。 第二案:依(47)審更字第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於執行期中,有叛亂犯馬時彥在監發起所謂新民主主義革命同志聯合行動委員會(簡稱新聯會)之非法組織,其曾接受該非法組織新聯會反動教育情事。1958年經國防部更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1967年2月17日交付感化。1970年1月10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5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6月經第4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彭瑞炎等2人參加讀書會,並經同案被告蘇榮生勸誘加入匪之組織水利小組,僅依同案被告蘇榮生、林炳欽之供證為據。惟其與彭君等2人於審判中均加以否認有參加朱毛匪幫,且原判決對判決書中所指之「讀書會」、「水利小組」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水利局斗六工程處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5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5年1月7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更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9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