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生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臺北市任職臺灣氣象局技術主任。同年3月20日無故遭警察逮捕,羈押1個月餘,並遭刑求,獲釋後無法復職。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高雄女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81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個月餘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原裁定關於呂華璋、李清增、李榮源、林德星、陳永生、吳長生、王鶴棋、陳來發、劉煌、林金春、黃金煌、江德龍部分撤銷,于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于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抗告駁回,原裁定關於呂華璋、李清增、李榮源、林德星、陳永生、吳長生、王鶴棋、陳來發、劉煌、林金春、黃金煌、江德龍部分撤銷,于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不起訴,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