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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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高雄女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81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個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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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原裁定關於呂華璋、李清增、李榮源、林德星、陳永生、吳長生、王鶴棋、陳來發、劉煌、林金春、黃金煌、江德龍部分撤銷,于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于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抗告駁回,原裁定關於呂華璋、李清增、李榮源、林德星、陳永生、吳長生、王鶴棋、陳來發、劉煌、林金春、黃金煌、江德龍部分撤銷,于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不起訴,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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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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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