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旗化
- 柯旗化 男 1929年出生 2002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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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柯旗化(1929-2002),男,高雄左營人。最初因「周學泉案」牽連,而於1951年7月31日遭移送管訓6個月,1961年10月又因「方鳳揚臺共臺獨案」再度被捕,時年32歲。
他在國民學校高等科一年級,考入當時四年制高雄第一中學(即後來的高雄中學),畢業後考上師範學院英語科,1949年畢業後任旗山中學英語科教員,1950年轉任高雄中學、1951年轉任高雄女中。
1951年7月22日,調查局偵查高雄市鼓岩國小周學泉案時,逮捕了師生李景陽等7人,包括14歲學生洪敦謨、盧石蛋2人。除了陳文波因參加師大「大家唱合唱團」被送保安司令部偵辦外,其餘人等交保釋放。但同月31日,因陳文波之故,保安司令部突然羈押包括柯旗化、李榮河等四人,之後除柯旗化外,其餘交保釋放。當局查無柯旗化具體罪嫌,但以參加師大「大家唱合唱團」、思想左傾、言論激烈為由,以保安司令部(40)安備1822號送新生訓導處管訓。原本裁定管訓為6個月,起算日為1951年12月1日,但當局卻繼續羈押直至1952年3月3日才移送管訓,延至1953年4月5日期滿,翌日才得以釋放。
出獄後,柯旗化與孫以蒼、方鳳揚、余傑超、陳文波等人,仍一直受到考管監控。至1961年,當局調查「王啟昌臺獨案」時,於10月6日逮捕了柯旗化,進而衍生了「方鳳揚臺共臺獨案」。保安司令部指控其1954年間與方鳳揚謀議組織「臺灣共產黨」,劃分為南、北、中、高四區,臺北區由孫以蒼負責,兼任保防,臺中區由方鳳揚負責,兼任組織,臺南區由余傑超負責,兼任宣傳,柯旗化負責高雄區,並為總負責人。
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以(51)晴普字第524號予以起訴。後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而由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於1963年6月29日以(51)警審特字第66號判決,判決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9月23日判決確定,發監執行。他本應於1973年10月3日期滿出獄,但當局繼續管訓,直到1976年6月19日始獲釋。
出獄後,仍繼續受到監控,但他不避嫌疑參加了「臺灣筆會」與黨外的政治活動。著有《臺灣監獄島》,敘述其在白恐時期的經歷,以及關於英文文法、英文測驗等諸多著作,並創辦主持《臺灣文化季刊》等文化工作。
2000年柯旗化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5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臨時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柯君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被告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供述為據,惟柯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 年5月30 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瑤崇
他在國民學校高等科一年級,考入當時四年制高雄第一中學(即後來的高雄中學),畢業後考上師範學院英語科,1949年畢業後任旗山中學英語科教員,1950年轉任高雄中學、1951年轉任高雄女中。
1951年7月22日,調查局偵查高雄市鼓岩國小周學泉案時,逮捕了師生李景陽等7人,包括14歲學生洪敦謨、盧石蛋2人。除了陳文波因參加師大「大家唱合唱團」被送保安司令部偵辦外,其餘人等交保釋放。但同月31日,因陳文波之故,保安司令部突然羈押包括柯旗化、李榮河等四人,之後除柯旗化外,其餘交保釋放。當局查無柯旗化具體罪嫌,但以參加師大「大家唱合唱團」、思想左傾、言論激烈為由,以保安司令部(40)安備1822號送新生訓導處管訓。原本裁定管訓為6個月,起算日為1951年12月1日,但當局卻繼續羈押直至1952年3月3日才移送管訓,延至1953年4月5日期滿,翌日才得以釋放。
出獄後,柯旗化與孫以蒼、方鳳揚、余傑超、陳文波等人,仍一直受到考管監控。至1961年,當局調查「王啟昌臺獨案」時,於10月6日逮捕了柯旗化,進而衍生了「方鳳揚臺共臺獨案」。保安司令部指控其1954年間與方鳳揚謀議組織「臺灣共產黨」,劃分為南、北、中、高四區,臺北區由孫以蒼負責,兼任保防,臺中區由方鳳揚負責,兼任組織,臺南區由余傑超負責,兼任宣傳,柯旗化負責高雄區,並為總負責人。
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以(51)晴普字第524號予以起訴。後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而由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於1963年6月29日以(51)警審特字第66號判決,判決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9月23日判決確定,發監執行。他本應於1973年10月3日期滿出獄,但當局繼續管訓,直到1976年6月19日始獲釋。
出獄後,仍繼續受到監控,但他不避嫌疑參加了「臺灣筆會」與黨外的政治活動。著有《臺灣監獄島》,敘述其在白恐時期的經歷,以及關於英文文法、英文測驗等諸多著作,並創辦主持《臺灣文化季刊》等文化工作。
2000年柯旗化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5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臨時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柯君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被告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供述為據,惟柯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 年5月30 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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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第一出版社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限制人身自由9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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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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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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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