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傑超

  • 余傑超 1927年出生 1992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余傑超(1927-1992),別號帆正,男,臺南白河人。1951年曾因謝達等匪嫌案遭送感訓,後來於1961年又因「方鳳揚臺共臺獨案」被捕,時年35歲。
臺南白河國民學校高等科畢業後,考進烏樹林糖廠製糖公員養成所,後又考取岡山第六十一航空場任機械繪圖員,因戰爭工廠遭炸毀之故,於1944年考取臺南州國校臨時教員養成所。畢業後,初任安溪國校助理教員,1945年戰後改任教員2年半。後因其兄死於糖廠事故,為了生活改至烏樹林糖廠農務課任職近4年,住臺南縣後壁鄉長安村。一家四口生活,都靠其收入。
1951年6月10日因「謝達匪嫌案」牽連被捕,經地方調查站、保安處偵訊後,同年8月解送軍法處,最後獲不起訴處分。但卻另遭到與林阿路一起閱讀反動書刊,思想左傾,並擬組讀書會等理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認為「所犯情節雖非重大,但為使能重做新民起見」,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澄字第3709號聲請交付感化。同年10月19日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鄭有齡,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3875號裁定感訓兩年。1952年3月4日被送至內湖新生訓導處,同年4月17日轉至綠島。本應於1954年3月3日結束感化,但直至4月17日才獲釋。出獄後,任職板橋糖廠員工,定居板橋鎮浮洲里。戶籍上記載為「亦民貿易有限公司協理」,應是第二次出獄後新的工作。
1961年警總偵辦「方鳳陽臺共臺獨案」時,11月10日保安處扣押了余傑超,指控1954年間,方鳳揚意圖成立秘密組織,進行顛覆工作時,方鳳揚首先會晤余傑超、柯旗化,告知其計畫。不久又因孫以蒼有事拜訪余傑超,於是他又與孫以蒼謀議,計劃定名為「臺灣共產黨」,劃分臺灣為南、北、中、高四區,假定臺北區由孫以蒼負責,兼任保防,臺中區由方鳳揚負責,兼任組織,臺南區由余傑超負責,兼任宣傳,柯旗化負責高雄區,並為總負責人。1954年11月間余傑超再將此計畫告知曾受感訓之林阿路,並約其參與,但林阿路拒絕。1955年夏,方鳳揚又找余傑超、柯旗化會商於臺南市中山公園,但無結論。1958年秋,余傑超、方鳳揚、柯旗化聚於臺北市中興大橋下,邀約曾受感訓之趙元林參加,但趙元林知其內容後,當場反對並斥為非法。對於上述指控,余傑超辯稱他於1961年10月19日向警總保安處自首,而保安處之自白,係出於不正當方法取得,與事實不盡相符。
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以(51)晴普字第524號予以起訴,後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由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於1963年6月29日以(51)警審特字第六十六號判決書,以「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罪,判決余傑超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同年9月23日判決確定,並發監執行,因已遭扣押1年10個月又13日,是以於1973年11月9日執行期滿,期滿後獲釋。前後兩案入獄時間,共14年10個月又7天。
1999年其子余亮範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余君閱讀反動書刊,籌組讀書會思想不正,應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余君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余君偵查中自白即共同被告柯旗化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審理中余君只承認有開會討論是否籌組組織,否認其他行為,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余君討論籌組組織,而無其他具體行動,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力顛覆政府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瑤崇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農務課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7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6月,交付感化2年;有期徒刑1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板橋糖廠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6月,交付感化2年;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