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傑超

  • 余傑超 1927年出生 臺灣省 臺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余傑超(1927-1992),臺灣臺南人。 第一案:依(40)安潔字第38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烏樹林糖廠農務課業務員,其閱讀反動書刊,與林阿路擬籌組讀書會,共同研討及準備參加朱毛匪幫。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3月4日交付感化。1954年6月14日開釋。 第二案:依(52)警審特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板橋糖廠職員,其出獄後與方鳳揚、孫以蒼、柯旗化謀議籌組「臺灣共產黨」,由其負責臺南區,兼任宣傳,曾邀約林阿路、趙元林參與遭拒等情。1961年11月10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3年11月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閱讀反動書刊,籌組讀書會思想不正,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柯旗化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只承認有開會討論是否籌組組織,否認其他行為,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討論籌組組織,而無其他具體行動,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力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農務課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7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板橋糖廠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