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鳳揚等臺共臺灣獨立案
1961年10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所謂「臺灣共產黨臺灣獨立案」,涉案人員除主謀方鳳揚外,包括林阿路、余傑超、孫以蒼、趙元林、陳玉常、陳文波、柯旗化、柯飛樂、游來乾、游信智、林金煌、李吉村、張耀鈿、覃學之、呂念祖等,共16人。
官方檔案呈現本案指控分兩大部分、一是組織「臺灣共產黨」、二是籌組「臺灣獨立組織」。第一部分大要為方鳳揚、余傑超、孫以倉、柯旗化等人,早年曾因思想左傾之故,遭保安司令部感化處分,先後於1952年至1953年間獲釋。之後方鳳揚與余傑超、柯旗化、孫以倉等,於1954年策劃組織「臺灣共產黨」,分南、北、中、高四個地區,臺北區由孫以倉負責,兼任保防,臺中區由方鳳揚負責,兼任組織,臺南區由余傑超負責,兼任宣傳,臺南區由余傑超負責,兼任宣傳,柯旗化負責高雄區,並為總負責人。擬由少壯軍官以政變方式,發動解放臺灣。
官方檔案稱:1958年秋,方鳳揚、余傑超、柯旗化在臺北市中興大橋下,復邀受感化教育獲釋之趙元林參與,方鳳揚唸讀草擬組織綱要,唸至「臺共」以發動軍中暴動,奪取政權等語時,遭趙元林當場反對,並斥其非法,致未獲得結論,嗣後即未繼續活動。1954年11月余傑超將此事告知已感訓完畢之林阿路,並約其參與,但遭拒絕。同年間,柯旗化也將組織「臺共」事,告知其弟柯飛樂及曾受感訓完畢之陳文波。同年12月,柯旗化、柯飛樂兄弟結婚時,游來乾、游信智前往道賀,柯旗化向其講述謀組「臺共」事等。
第二部分是籌組「臺灣獨立」組織。當局指控1959年林金煌於臺中開設仁濟醫院,因遭主管機關查封,乃不滿政府。值方鳳揚失業寄居其家,彼此氣味相投,乃陰謀「臺灣獨立」,由方鳳揚擬定臺灣獨立組織綱要,欲以武力推翻政府,成立「臺灣獨立國」,以林金煌為首領,方鳳揚副之。同年林金煌邀張耀鈿,告知將從事「臺灣獨立」,並邀參與,獲其同意。同年底林金煌又偕方鳳揚,訪李吉村並告以前情,亦獲其同意。1960年初,陳玉常訪林金煌於臺北市,林亦以臺灣獨立事告知陳玉常,並獲其同意。覃學之於同年四、五月間,因失業寄居林金煌家,常與其談論「臺灣獨立」,並為之抄寫有關文件。覃學之雖不同意其陰謀,惟未向政府檢舉。呂念祖經覃學之介紹與林金煌認識,林曾示以草擬之獨立文件,呂雖知其陰謀,並未告密檢舉。
基於上述案情,由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之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於1963年6月29日以「(51)警審特字第六十六號」判決書,「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罪,處方鳳揚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7年,各處余傑超、孫以倉、柯旗化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處林金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李吉村以累犯,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陳玉常、張耀鈿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2年。趙元林、林阿路、陳文波、柯飛樂、游來乾、游信智、覃學之、呂念祖,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各處趙元林、林阿路、陳文波有期徒刑3年6月,各處柯飛樂、游來乾、游信智、覃學之、呂念祖有期徒刑2年。
本案雖也稱為「臺灣獨立案」,但卻與其他臺獨案主張「非中國共產黨」、排除中國而獨立之臺獨團體無關,反而是主張組「共產黨」來獨立。他們所謂的「共產黨」,其實與日治時期的「臺共」無關。此外,事實上涉案人士之間在政治意識的認識也存在著不同,是以本案其實存在幾點問題。
本案其實是源自「王啟昌臺獨案」之調查,然而陳文波、柯飛樂、游來乾、游信智等人卻因「共產黨」遭到判刑,突顯當局以案立案的不斷擴展案情的偵查模式,以及不合理之判決情況。其次,本案當事人幾乎都提到偵查之「不正當方法」,顯示當事人都因刑求而認罪。其次,戰後「臺獨」與「中國共產黨」本是勢不兩立之概念,但當局卻將兩者編輯揉合一起,應是企圖貶抑「臺獨」不過是「共匪」羽翼,以利反臺獨即是反共之宣傳。這也可說日後當局所謂「三合一敵人」宣傳之濫觴。最後,本案在白恐時期的政治案中,僅屬於有左傾思想之「微罪」,但當事人方鳳揚、柯旗化、孫以蒼、余傑超、趙元林等都入獄超過十年以上。這種「罪本輕微」,卻受到重刑監禁,無異是《悲慘世界》的真實版。
1. 國防部軍務局,〈柯飛樂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1/1571/41921222。
2. 國防部軍務局,〈鄭清海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50/1571/874235/184/027。
3. 國防部軍務局,〈林阿路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51/1571/4499716/167/198。
4. 國防部軍務局,〈滿豁然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50/1571/34123823/197/36。
5. 國防部軍務局,〈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0/1571.3/1111/19/045。
6.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叛亂犯及感化犯人名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A305440000C/0063/1537.07/1。
7.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00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