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以蒼

  • 孫以蒼 1928年出生 安徽 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新生訓導處、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孫以蒼,1928年生,男,安徽壽縣人。他曾因劉阿雄匪諜案而遭送綠島管訓,之後在1961年11月12日因「方鳳揚臺共臺獨案」再遭到羈押,時年33歲。
中學畢業後,就讀壽春師範學院,但因中日戰爭而輟學。之後曾加入「懷鳳游擊清鄉大隊」,戰後轉入淮南礦務局服務,國共內戰時因劉伯誠投共,而避難至上海,後來遇到友人王君在陸軍第卅一軍二O五師擔任連長,因而一同來臺,經其介紹加入陸軍訓練部服務,後調第四軍訓練班,職級為(准尉)委四司書。但在1950年9月時,因「劉阿雄匪諜案」被捕,遭以「閱讀反動書刊,發表反動言論,不滿政府,涉有與匪黨分子關係」等理由,於1952年3月7日移送綠島管訓一年,直至1955年2月28日始獲釋。
出獄後,曾為柑林國民學校教員,住該校宿舍,另有住址為臺北縣永和鎮成功里。與柯旗化、方鳳揚、余傑超、陳文波等人,仍一直受到當局管考監控。1961年,當局調查「方鳳揚臺共臺獨案」時,即以孫以蒼涉及該案為由,將其逮捕。11月12日將其羈押,1962年1月23日送案。當局指控理由為,1954年間方鳳揚謀組織「臺灣共產黨」,並劃分臺灣為南、北、中、高四區,臺北區由孫以蒼負責等。
警總於1961年同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以(51)晴普字第524號,將同案人員起訴。後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在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於1963年6月29日以(51)警審特字第66號」判決書,判決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同年9月21日孫以蒼不服判決申請復判,自述理由為:因求職困難找方鳳揚等人協助,雖偶發牢騷,但見解不同,並未參與其集會、謀議與組織,也認為方鳳揚主張為不可能之事,既無預備叛亂之行為,也無相關意圖。但遭審判長梅綬蓀,審判官張忠傑、周子方之復判法庭以(52)覆普(浚)字第137號駁回。
在遭扣押2年又18日後,是應於1973年11月11日執行期滿,原已找好保人準備出獄,但考核表紀錄「於1972年7月23日升旗時不立正,並說等換上五星旗,大家再立正」等原因,以「言行偏激、思想未見改善」為由,在(62)傳忠字第2916號令下,移送綠島警備總部繼續管訓,直至1977年3月14日才獲釋。
孫以蒼兩案加起來總共入獄19年8個月餘,因入監時間過長,一度受到美國國會「民權及憲法權利小組」的關切,批判當局對政治犯的終身囚禁。出獄後任《遠望》雜誌社務委員。
1999年孫以蒼本人申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2003年3月22日經第三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內政部警政署查覆之相關資料記載,孫君係因思想左傾,言論荒謬,而予交付感訓,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但只補償刑期期間,後來修法才開始補償延長管訓的部分。不當延長管訓部分,孫以蒼則另申請冤獄賠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瑤崇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柑林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5月14日;有期徒刑12年,後送感訓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