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以蒼

  • 孫以蒼 1928年出生 安徽 宿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新生訓導處、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孫以蒼(1928-),安徽壽縣人。 第一案: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其因劉阿雄匪嫌案牽連被捕,送綠島感訓。1950年9月被補。1952年3月7日交付感訓。1955年2月28日感訓開釋。 第二案:依(51)警審特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柑林國民學校教員,其與方鳳揚、余傑超、柯旗化等陰謀組織「臺灣共產黨」,將臺灣分為南、北、中、高四區,並假定臺北地區由孫以蒼負責,兼任保防。1961年11月1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3年11月11日刑期結束。1973年11月20日刑滿後送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管訓。1977年3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僅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有非法叛亂之犯意,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事證,其尚未達非法顛覆政府之預備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其於2001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內政部警政署查覆之相關資料記載,其係因思想左傾,言論荒謬,而予交付感訓,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柑林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