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摩天

婁摩天(1928-),河北薊縣人。 第一案: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及督察長室檢附案卡資料,案發時職業不詳,其因涉叛亂案件,經金門防衛司令部移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化。1958年8月30日感化開釋。 第二案:依(51)警審聲字第3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基隆五堵國民學校教員,其曾於臺北縣柑林國民學校與方鳳揚、孫以蒼等談論搶奪警察派出所槍械,集合些人往山裡打游擊,以推翻現政府等情。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5年11月20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部分查無本案卷證,無佐證資料,故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其在臺北縣柑林國校與另案被告方鳳揚、孫以蒼等人談論搶奪派出所槍械以推翻政府言論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不詳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理琦字第217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五堵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003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