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摩天
- 婁摩天 男 1928年出生 河北 薊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婁摩天(1928-),河北薊縣人。
第一案: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及督察長室檢附案卡資料,案發時職業不詳,其因涉叛亂案件,經金門防衛司令部移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化。1958年8月30日感化開釋。
第二案:依(51)警審聲字第3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基隆五堵國民學校教員,其曾於臺北縣柑林國民學校與方鳳揚、孫以蒼等談論搶奪警察派出所槍械,集合些人往山裡打游擊,以推翻現政府等情。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5年11月20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部分查無本案卷證,無佐證資料,故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其在臺北縣柑林國校與另案被告方鳳揚、孫以蒼等人談論搶奪派出所槍械以推翻政府言論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