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常

陳玉常(1929-1971),男,彰化田尾人,戶口名簿記載其為遠東英語補習學校高級部肄業,陸軍幹部訓練班結業,職業記為為國防軍醫,或又記職業為陳婦產科醫師,又考核表記學歷為日本昭和專科學校肄業,為徵召軍醫,住臺北市南京西路。而案卡卻又記載中學畢業,職業為醫。1962年因「方鳳揚臺共臺獨案」被捕,時年33歲。
從戶口名簿記載推論,如同案之林金煌等人,陳玉常應該是受國防部醫學訓練後,考試及格,而取得醫師資格,也可能是因此而認識了林金煌。據其案卡記載1960年時,他曾因恐嚇罪遭陸軍供應司令部判刑6月。
1961年當局在調查「方鳳揚臺共臺獨案」時,他於1962年2月22日遭到扣押。當局指控理由為,1960年初,陳玉常到臺北市訪晤林金煌,林以參與臺灣獨立活動相邀,陳玉常亦表同意。但陳玉常辯稱,在保安處之自白,係出於不正常之方法,而與林金煌曾因金錢糾紛吵過架,章仕忠、呂念祖曾居中調解,而當局所控訴之犯罪,係以林金煌自白為唯一證據,但林金煌所謂陳玉常之自願書,內容如何,現在何處,均未提及,林金煌與他有過節,這應是他懷恨誣攀之原因。但此說法不被當局採納。
最後,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仍以(51)晴普字第524號予以起訴,後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因爲5年內他曾經因行賄罪遭判刑確定,是以在由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中,1963年9月23日,以「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罪,判決陳玉常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並發監執行,因已遭扣押1年又7個月,是以於1967年2月21日執行期滿,隔日獲得保釋。
戶口名簿記載陳玉常於1971年2月過世,但據柯旗化回憶錄記載,傳聞他是因遭誣陷入獄,出獄後又遭當局撤銷醫師資格,因而憤憤不平而服毒自殺。
其子女陳秀丹、陳忠雄等人代表陳玉長於2000年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5月4日經第二屆第十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玉常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陳君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林金煌之供述為據;惟陳君在審判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 年5月30 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瑤崇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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