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常

陳玉常(1929-1971),臺灣彰化人。 依(51)警審特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醫。其知林金煌陰謀臺灣獨立事,並表示同意。1962年2月2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7年2月21日刑期結束,2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9月經第2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7月經第8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原分配比例部分予以撤銷,另為適法之處分。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林金煌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判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