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煌
- 林金煌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金煌,1928年生,男。原籍為福建平和縣人,出生於臺中縣烏日鄉,戶籍記載學歷為小學畢業,但他經國防醫學院地方醫師講習班訓練、臺灣省醫師檢定及格,以及考試院1952年度醫師高檢考試合格,1957年為陸軍第八十一師少尉內科醫官,住臺中縣烏日鄉前竹村,開設「博安診所」,又有資料記載是在臺中開設仁濟醫院,因遭林漢津檢舉偽造學經歷,醫師資格等,1959年3月6日遭省政府撤銷醫師資格。但身份簿等資料記載因手續不合,遭主管機關查封,並處以罰鍰,也有資料記載因妨礙公務遭臺中地院罰金100元。1961年11月15日因「方鳳揚臺共臺獨案」被捕,時年33歲。
1961年6-7月間遭呂念祖化名「楊天鳳」、「賀天恆」投書臺北市警察局第八分局,及案發後化名「黃漢英」向警備總部檢舉林金煌謀議臺獨組織。當局於1961年11月15日羈押林金煌進行調查,之後指控他因1959年時所開設仁濟醫院遭主管機關查封,並處罰鍰,因而對政府心生不滿,剛好方鳳揚寄居其家,而共謀臺灣獨立。其組織綱要中,以林金煌為首領,方鳳揚副之。同年林金煌又函邀張耀鈿,將該計畫相告,張亦表同意。同年年底林金煌又偕方鳳揚拜訪李吉村,告以獨立組織一事,李吉村亦表同意。另1960年初,陳玉常訪林金煌於臺北市,林亦以臺灣獨立事相告,陳玉常亦表同意。覃學之於1960年4-5月間,因失業寄居林金煌家,並為抄寫有關臺灣獨立文件,而呂念祖經覃學之介紹與林金煌認識,亦獲示草擬之臺灣獨立文件等。
但林金煌辯解說:「保安處之自白,係辦案人員要求。平日行醫,常常幫助外省同胞,並無謀臺灣獨立之犯意。」而李吉村也提到「林金煌來我家係普通訪晤,當時有黃瑞珠、陳宣方在場可以證明,保安處之自白係出於不正當之方法取證」。覃學之則說「並不知到林金煌從事臺灣獨立之事,無法檢舉」,陳玉常表示那是他與林金煌有糾紛而遭到誣陷等。
當局於1962年1月23日送案,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以(51)晴普字第524號予以起訴,後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由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中,初審於1963年6月29日以(51)警審特字第六十六號判決書,於1963年9月23日,以「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罪,判決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並發監執行,1969年10月30日轉至泰源監獄服刑。因已遭扣押1年10個月又8日,本預定於1971年11月14日執行期滿,保證人手續也都已辦好,卻又因考核評語為「言行虛偽、常藉口不參加討論會及繳交心得作業」及「言行虛偽不實,思想偏激狡猾,在感訓期間言行模稜不實」等,被監獄當局認為「言行偏激,思想未改正、有繼續再犯之虞」,於1971年10月21日以(60)哲感(一)字第110號,移送綠島繼續管訓,直到1973年9月19日才獲釋,實際入獄11年10個月又5天。
1999年林金煌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8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判決所認林君與同案被告方鳳揚陰謀「臺灣獨立」等情,僅屬謀議階段,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證已至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之預備階段。2019 年5月30 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瑤崇
1961年6-7月間遭呂念祖化名「楊天鳳」、「賀天恆」投書臺北市警察局第八分局,及案發後化名「黃漢英」向警備總部檢舉林金煌謀議臺獨組織。當局於1961年11月15日羈押林金煌進行調查,之後指控他因1959年時所開設仁濟醫院遭主管機關查封,並處罰鍰,因而對政府心生不滿,剛好方鳳揚寄居其家,而共謀臺灣獨立。其組織綱要中,以林金煌為首領,方鳳揚副之。同年林金煌又函邀張耀鈿,將該計畫相告,張亦表同意。同年年底林金煌又偕方鳳揚拜訪李吉村,告以獨立組織一事,李吉村亦表同意。另1960年初,陳玉常訪林金煌於臺北市,林亦以臺灣獨立事相告,陳玉常亦表同意。覃學之於1960年4-5月間,因失業寄居林金煌家,並為抄寫有關臺灣獨立文件,而呂念祖經覃學之介紹與林金煌認識,亦獲示草擬之臺灣獨立文件等。
但林金煌辯解說:「保安處之自白,係辦案人員要求。平日行醫,常常幫助外省同胞,並無謀臺灣獨立之犯意。」而李吉村也提到「林金煌來我家係普通訪晤,當時有黃瑞珠、陳宣方在場可以證明,保安處之自白係出於不正當之方法取證」。覃學之則說「並不知到林金煌從事臺灣獨立之事,無法檢舉」,陳玉常表示那是他與林金煌有糾紛而遭到誣陷等。
當局於1962年1月23日送案,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以(51)晴普字第524號予以起訴,後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由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中,初審於1963年6月29日以(51)警審特字第六十六號判決書,於1963年9月23日,以「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罪,判決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並發監執行,1969年10月30日轉至泰源監獄服刑。因已遭扣押1年10個月又8日,本預定於1971年11月14日執行期滿,保證人手續也都已辦好,卻又因考核評語為「言行虛偽、常藉口不參加討論會及繳交心得作業」及「言行虛偽不實,思想偏激狡猾,在感訓期間言行模稜不實」等,被監獄當局認為「言行偏激,思想未改正、有繼續再犯之虞」,於1971年10月21日以(60)哲感(一)字第110號,移送綠島繼續管訓,直到1973年9月19日才獲釋,實際入獄11年10個月又5天。
1999年林金煌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8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判決所認林君與同案被告方鳳揚陰謀「臺灣獨立」等情,僅屬謀議階段,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證已至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之預備階段。2019 年5月30 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