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煌

林金煌(1928-),臺灣臺中人。 依(51)警審特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醫療人員,其涉嫌與方鳳揚陰謀「臺灣獨立」,擬以武力革命推翻政府,成立「臺灣獨立國」,林金煌為首領,方鳳揚副,復邀張耀鈿、李吉村、陳玉常參與等情。1961年11月15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1年11月14日刑期結束,11月20日移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強制工作。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判決所認其與同案被告方鳳揚陰謀「臺灣獨立」等情,僅屬謀議階段,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足以證明已達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之預備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