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耀鈿
- 張耀鈿 男 1922年出生 1978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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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耀鈿(1922-1978),男,臺中霧峰人,臺中市工業學校畢業,任職國校教員。1962年因「方鳳揚臺共臺獨案」被捕,時年40歲。
當局指控,林金煌在1959年間,在臺中開設仁濟醫院,因手續不合,遭主管機關查封,並處以罰鍰,因而不滿現實,函邀張耀鈿至家裡,將從事臺灣獨立的想法相告,張耀鈿表示讚同。警備總司令部於1962年3月7日羈押張耀鈿,但張耀鈿辯護自己並未參與臺灣獨立陰謀,不能僅因林金煌之不實供述,而將其入罪。
但最後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以(51)晴普字第524號起訴,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1963年9月23日,蔡慕陶審判長、唐湘清及成鼎審判官組成的合議庭以「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罪,判決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並發監執行,1965年7月20日移送國防部軍人監獄執行。因已遭扣押1年又6個月16天,於1967年3月6日執行期滿,3月7日獲得保釋。
2003年其子女陳張淑女、張文雄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3年11月15日經第三第六次臨時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君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張君於偵審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林金煌之供述為據,惟張君僅同意考慮,且審理中否認參與臺灣獨立陰謀,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 年5月30 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瑤崇
當局指控,林金煌在1959年間,在臺中開設仁濟醫院,因手續不合,遭主管機關查封,並處以罰鍰,因而不滿現實,函邀張耀鈿至家裡,將從事臺灣獨立的想法相告,張耀鈿表示讚同。警備總司令部於1962年3月7日羈押張耀鈿,但張耀鈿辯護自己並未參與臺灣獨立陰謀,不能僅因林金煌之不實供述,而將其入罪。
但最後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以(51)晴普字第524號起訴,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1963年9月23日,蔡慕陶審判長、唐湘清及成鼎審判官組成的合議庭以「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罪,判決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並發監執行,1965年7月20日移送國防部軍人監獄執行。因已遭扣押1年又6個月16天,於1967年3月6日執行期滿,3月7日獲得保釋。
2003年其子女陳張淑女、張文雄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3年11月15日經第三第六次臨時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君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張君於偵審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林金煌之供述為據,惟張君僅同意考慮,且審理中否認參與臺灣獨立陰謀,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 年5月30 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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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光正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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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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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