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耀鈿

張耀鈿(1922-1978),臺灣臺中人。 依(52)警審特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光正國民學校教員,林金煌曾函邀其會晤,將正從事「臺灣獨立」,推翻政府,使臺灣成為獨立國等計劃相告,並邀其參與,其亦表同意等情。1962年3月7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7年3月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3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審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林金煌之供述為據。惟其僅同意考慮,且審理中否認參與臺灣獨立陰謀,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光正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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