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學之

覃學之(1930-),湖南邵陽人。 依(52)警審特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雪山林業公司司機,其因失業寄居林金煌家,常與林談論「臺灣獨立」,並為林抄寫有關臺灣獨立之文件,其雖不同意林之陰謀,惟未向政府檢舉,並介紹呂念祖與林金煌認識。1962年3月7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4年3月6日刑期結束,3月7日開釋。 其於2003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林金煌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林金煌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林金煌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雪山林業公司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