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念祖
- 呂念祖 --年出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呂念祖,1917年生,男,安東恒仁人,中央軍校十四期畢業,來臺退伍後為臺灣省物資局雇員,住臺北市東園街。1962年2月22日,他因「方鳳揚臺共臺獨案」被捕,時年45歲。
1962年當局調查「方鳳揚臺共臺獨案」時,指控呂念祖因覃學之介紹而認識林金煌。對於林金煌大肆攻擊政府,並表示臺灣獨立種種意見,他明知林金煌圖謀臺灣獨立,卻未檢舉。但呂念祖辯稱,1961年6-7月間,曾化名「楊天鳳」、「賀天恆」投書臺北市警察局第八分局,及案發後化名「黃漢英」向警備總部政治檢舉林金煌犯行等。臺北市警察局第八分局在1961年9月26日以(51)警八分安字第412號函稱:「本分局於五十年六七月未獲呂念祖化名檢舉林金煌之函件」。而保安處雖承認收到呂念祖檢舉函,但已經在林金煌被捕之後。
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以(51)晴普字第524號將相關人員起訴。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而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於1963年6月29日以(51)警審特字第66號判決書,仍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判決呂念祖處有期徒刑二年。9月23日判決確定,並發監執行。因遭羈押1年7個月又1日,是以應於1964年2月21日執行期滿,但因為獄政當局的疏忽,直到當月20日才簽請上呈他期滿應出獄之公文,等到批准與手續完成後,至2月28日他才得以出獄。
呂念祖未見於補償基金會之申請名單,也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處分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瑤崇
1962年當局調查「方鳳揚臺共臺獨案」時,指控呂念祖因覃學之介紹而認識林金煌。對於林金煌大肆攻擊政府,並表示臺灣獨立種種意見,他明知林金煌圖謀臺灣獨立,卻未檢舉。但呂念祖辯稱,1961年6-7月間,曾化名「楊天鳳」、「賀天恆」投書臺北市警察局第八分局,及案發後化名「黃漢英」向警備總部政治檢舉林金煌犯行等。臺北市警察局第八分局在1961年9月26日以(51)警八分安字第412號函稱:「本分局於五十年六七月未獲呂念祖化名檢舉林金煌之函件」。而保安處雖承認收到呂念祖檢舉函,但已經在林金煌被捕之後。
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以(51)晴普字第524號將相關人員起訴。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而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於1963年6月29日以(51)警審特字第66號判決書,仍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判決呂念祖處有期徒刑二年。9月23日判決確定,並發監執行。因遭羈押1年7個月又1日,是以應於1964年2月21日執行期滿,但因為獄政當局的疏忽,直到當月20日才簽請上呈他期滿應出獄之公文,等到批准與手續完成後,至2月28日他才得以出獄。
呂念祖未見於補償基金會之申請名單,也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處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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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物資局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