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吉村

李吉村(1925-),臺灣臺中人。 依(51)警審特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藥劑生,其曾聽林金煌告以正從事「臺灣獨立」,推翻政府,使臺灣成為獨立國等計畫,並表示同意參與等情。1962年3月7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0年3月6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林金煌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予詳加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藥劑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累犯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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