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吉村
- 李吉村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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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吉村,1925年生,男,臺中龍井人。1961年因「方鳳揚臺共臺獨案」被捕,時年37歲。
龍井公學校補習科畢業,至彰化工業技術養成所就讀3年,之後在龍井的醫院當助手、藥劑生。大戰時被徵召至海軍當軍屬,之後經過日治時代乙種醫師考試及格。戰後接受3個月的訓練成為軍醫,1952年11月接受國防部地方醫事人員兩週講習,任軍醫少尉排長,退伍後為吉村診所醫師。1958年9月19日為了診所執照之故,曾賄賂公務員,因而遭高等法院以「行賄罪」判決有期徒刑兩個月,得易科罰金,於1959年12月15日繳納罰金完畢。
1956年在於金門服役時,認識了同為軍醫出身的林金煌,因而埋下涉嫌方鳳揚案之因。1960年當局調查「方鳳揚臺共臺獨案」時,因認為李吉村與林金煌曾交往甚密,於是而對其調查。當局指控,1959年12月間林金煌偕方鳳揚走訪李吉村,談論有關「臺灣獨立」活動之事,而李吉村表示「同意」,當局因而於1962年3月7日羈押李吉村。
偵訊時李吉村始終否認參與其事,稱:「林金煌來訪係普通訪晤,當時另有黃瑞珠、陳宣方在場可以證明,而在保安處之自白係遭不正當之方法取證」,此外也辯稱當局的指控,都是以林金煌自白為證據,但方鳳揚為本案主謀,並不知李吉村有參加,且林金煌謀臺灣獨立,是在其遷居臺北以後,至1960年才草擬活動綱領,而1959年他拜訪李吉村時,尚無組織及行動,並無從參加其組織,謂「同意」與事實不符。
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仍以(51)晴普字第524號起訴,後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因5年內他曾因行賄罪遭判刑確定,是以由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中,初審於1963年6月29日以(51)警審特字第六十六號判決書,並非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而是以「累犯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罪,判決李吉村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李吉村不服曾提出復審,但仍遭審判長梅綬蓀,審判官張忠傑、周子方組成覆判法庭,以(52)覆普(浚)字第137號駁回。同年11月30日判決確定,發監執行與起算刑期,因已遭羈押共1年8月又23日,而於1970年3月6日執行期滿獲釋,1970年3月7日獲釋。
1999年李吉村本人申請補償,補償基金會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吉村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以李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林金煌等之供述為據。惟李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予詳加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瑤崇
龍井公學校補習科畢業,至彰化工業技術養成所就讀3年,之後在龍井的醫院當助手、藥劑生。大戰時被徵召至海軍當軍屬,之後經過日治時代乙種醫師考試及格。戰後接受3個月的訓練成為軍醫,1952年11月接受國防部地方醫事人員兩週講習,任軍醫少尉排長,退伍後為吉村診所醫師。1958年9月19日為了診所執照之故,曾賄賂公務員,因而遭高等法院以「行賄罪」判決有期徒刑兩個月,得易科罰金,於1959年12月15日繳納罰金完畢。
1956年在於金門服役時,認識了同為軍醫出身的林金煌,因而埋下涉嫌方鳳揚案之因。1960年當局調查「方鳳揚臺共臺獨案」時,因認為李吉村與林金煌曾交往甚密,於是而對其調查。當局指控,1959年12月間林金煌偕方鳳揚走訪李吉村,談論有關「臺灣獨立」活動之事,而李吉村表示「同意」,當局因而於1962年3月7日羈押李吉村。
偵訊時李吉村始終否認參與其事,稱:「林金煌來訪係普通訪晤,當時另有黃瑞珠、陳宣方在場可以證明,而在保安處之自白係遭不正當之方法取證」,此外也辯稱當局的指控,都是以林金煌自白為證據,但方鳳揚為本案主謀,並不知李吉村有參加,且林金煌謀臺灣獨立,是在其遷居臺北以後,至1960年才草擬活動綱領,而1959年他拜訪李吉村時,尚無組織及行動,並無從參加其組織,謂「同意」與事實不符。
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仍以(51)晴普字第524號起訴,後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因5年內他曾因行賄罪遭判刑確定,是以由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中,初審於1963年6月29日以(51)警審特字第六十六號判決書,並非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而是以「累犯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罪,判決李吉村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李吉村不服曾提出復審,但仍遭審判長梅綬蓀,審判官張忠傑、周子方組成覆判法庭,以(52)覆普(浚)字第137號駁回。同年11月30日判決確定,發監執行與起算刑期,因已遭羈押共1年8月又23日,而於1970年3月6日執行期滿獲釋,1970年3月7日獲釋。
1999年李吉村本人申請補償,補償基金會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吉村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以李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林金煌等之供述為據。惟李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予詳加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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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藥劑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累犯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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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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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