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來乾

游來乾(1930-),臺灣高雄人。 依(51)警審特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同機械公司經營研究所主任,其曾聽柯旗化向其講述謀組「臺灣共產黨」(簡稱臺共)等語,卻未告密檢舉。1961年10月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3年10月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及同案被告柯旗化於偵查中之自白,惟其於審判中除否認知悉柯旗化為匪諜外,並請求調查進一步之證據,然審判庭並未予以調查;因此難以認定其明知柯旗化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大同機械公司經營研究所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