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來乾

游來乾,1930年生,男,高雄縣人。臺灣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畢業,任職大同機械公司經營研究所主任。1961年因「王啟昌臺獨案」被捕,時31歲,1963年因「方鳳揚臺共臺獨案」遭到判刑,時33歲。
警總保安處在偵辦王啟昌臺獨案時,認為游來乾涉有嫌疑,而於1961年9月予以逮捕,但另有資料記載是10月2日將其羈押。因砲校預官時期,他與柯飛樂熟識,是以進而於10月4日逮捕柯旗化、柯飛樂兄弟,進而發展出「方鳳揚臺共臺獨案」。當局指控游來乾在1955年柯旗化兄弟結婚時前往道賀(兩兄弟同一天結婚),此時柯旗化向他講述謀組「臺共」一事,並提到「臺共」黨員散居四處,智識份子、工、農、士兵各階層都有,擬由少壯軍官以政變方式發動臺灣解放行動,現時可以利用省籍意識、鼓舞臺灣獨立運動等。
1961年12月6日偵訊時,游來乾自白提到:「我與柯飛樂在砲校的時候,觀念上應該是參加的,1955年12月間去柯家得到柯旗化的默契,但根本不知柯旗化有叛國情事」。據柯飛樂所言,此事應指參加柯旗化之「臺灣社會民眾黨」。據柯旗化在保安處證言:「結婚那天,游來乾帶他侄兒游信智參加婚宴,見過一次面,當時因無時間,並未說些什麼,後來也沒有再見面。」而柯飛樂在保安處則說不知道引見游來乾之事。柯旗化在其回憶錄中指出,游來乾是在受刑求之下做了不實自白。
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以(51)晴普字第524號予以起訴,後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而由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1963年6月29日以(51)警審特字第六十六號判決,依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處游來乾有期徒刑2年;9月23日判決發監執行,但因已扣押1年11個月又19天,因此於1963年10月1日執行期滿,10月2日獲得保釋。
游來乾於1999年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8月29日經第一屆第四十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游君及同案被告柯旗化於偵查中之自白,惟游君於審判中除否認知悉柯旗化為匪諜外,並請求調查有利於己之證據,然審判庭並未予以調查;故本案應認游君明知柯旗化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非有實據。2019 年5月30 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瑤崇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大同機械公司經營研究所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