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信智

游信智,1930年生,男,高雄縣人,屏東師範學校畢業,曾任職高雄市內惟國校、鼓山國校、獅甲國校,涉案時職業為旗山國民學校教員。1961年因「王啟昌臺獨案」被捕,時年31歲,最後卻因「方鳳揚臺共臺獨案」遭判刑。
警總保安處在偵辦王啟昌臺獨案時,認為游信智涉有嫌疑,於1961年9月將其逮捕。因其叔叔游來乾在砲校預官時期熟識柯飛樂,是以當局進而於10月4日當局逮捕柯旗化、柯飛樂兄弟,進而發展出「方鳳揚臺共臺獨案」。當局指控游來乾曾相邀游信智至左營,由柯飛樂引見柯旗化而參加組織。1955年柯旗化兄弟結婚時(兩兄弟同一天辦婚禮),游來乾攜游信智前往道賀。柯旗化向其講述謀組「臺共」事,並提到「臺共」黨員散居四處,智識份子、工、農、士兵各階層都有,擬由少壯軍官以政變方式發動解放行動,現時可以利用省籍意識,鼓舞臺灣獨立運動等。
但柯旗化供稱:「我結婚那天,游來乾帶他侄兒游信智參加我婚宴時和我見過一次面,當時因無時間,並未說些什麼,後來也沒有再見面。」柯飛樂也說:「游來乾先游信智到來,當晚游信智即返去,游來乾曾至我岳家」。游信智也說根本不知道柯旗化有叛國情事。
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仍以(51)晴普字第524號起訴,後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於1963年6月29日由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以(51)警審特字第六十六號判決書,判游信智有期徒刑2年,1963年9月23日判決確定後發監執行,因已遭扣押1年11個月又19天,是以於同年10月3日執行期滿,4日獲得保釋。
游信智本人於1999年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游信智及同案被告柯旗化於偵查中之自白,論罪科刑,別無其他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 年5月30 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瑤崇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旗山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