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少廷

陳少廷(1932-),臺灣屏東人。 第一案:依其本人陳述,因涉葉崇培、陳河川叛亂案之牽連遭屏東縣警察局追捕。 第二案:依李崑勝案卡,其因受李崑勝叛亂案之牽連而遭逮捕羈押。 第三案: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查覆資料,其涉叛亂嫌疑被捕。1963年2月6日被羈押。 其於2001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不予補償理由為陳君並未提出申請具體裁判、執行資料,且所述於1949年間因涉葉崇培、陳河川叛亂案之牽連遭屏東縣警察局追捕,經逃亡一段時間後,向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自新等情,經函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屏東縣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及國立屏東高級中學等相關單位,亦均查無相關涉案資料,無法證明陳君曾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勘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遭治安或軍事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故陳君不符合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第15條之1各款之規定,故不予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訴願人陳稱其於1961年10月6日因涉李崑勝叛亂案,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逮捕羈押1月餘乙節。經查,據國防部軍法司2002年10月8日(91)銳釗字第003580號函轉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查覆李崑勝君之案卡影本乙份,該案卡記載:「叛亂嫌疑被告李崑勝……發表荒謬言論,經查尚無具體非法活動或計劃,且提供關於游來乾、陳少廷等涉嫌資料,因而偵破柯旗化等叛亂組織案,不無貢獻,依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另經本會調閱游來乾君之案卡,該案卡記載:游君之扣押日期為1961年10月2日,則與訴願人所陳於1961年10月6日遭逮捕之日期相近,故參酌另案李崑勝及游來乾之案卡記載,應可認訴願人所陳曾於1961年10月6日因涉李崑勝叛亂案而遭逮捕羈押乙節為真,撤銷原不予補償之決定,予以補償。第三案補償理由為據內政部警政署查覆之臺北市警察局北市安仁徑字第30299號函記載,陳君因涉有叛亂嫌疑被捕,就其所受羈押期間,應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