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少廷
- 陳少廷 男 1932年出生 臺灣 屏東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少廷(1932-),臺灣屏東人。
第一案:依其本人陳述,因涉葉崇培、陳河川叛亂案之牽連遭屏東縣警察局追捕。
第二案:依李崑勝案卡,其因受李崑勝叛亂案之牽連而遭逮捕羈押。
第三案: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查覆資料,其涉叛亂嫌疑被捕。1963年2月6日被羈押。
其於2001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9月經第3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提起訴願,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其陳稱於1961年10月6日因涉李崑勝叛亂案,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逮捕羈押1月餘乙節。依國防部軍法司2002年10月8日(91)銳釗字第003580號函轉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查覆李崑勝君之案卡記載,「叛亂嫌疑被告李崑勝……發表荒謬言論,經查尚無具體非法活動或計劃,且提供關於游來乾、陳少廷等涉嫌資料,因而偵破柯旗化等叛亂組織案,不無貢獻,依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另經本會調閱其案卡記載,其之扣押日期為1961年10月2日,則與其所陳於1961年10月6日遭逮捕之日期相近,故參酌另案李崑勝及其案卡記載,應可認其所陳曾於1961年10月6日因涉李崑勝叛亂案而遭逮捕羈押乙節為真,予以補償。第三案補償理由為據內政部警政署查覆之臺北市警察局北市安仁徑字第30299號函記載,其因涉有叛亂嫌疑被捕,就其所受羈押期間,應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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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