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河川

陳河川(1926-1995),臺灣屏東人。 第一案: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案發時為三民企業公司職員,其無具體為匪實證,惟與匪黨分子接近認識,思想行動不無受其影響。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簽准發交感訓1年。1950年7月9日發交新生總隊感訓。 第二案:依(42)安度字第01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葉崇培認識後,旋由葉引誘參加叛亂之組織,並奉陳水木之命,引葉至林坤家與林坤認識。復曾向陳少廷、蔡德謙表示葉崇培為臺灣省南部共匪負責人,擬介紹蔡德謙予葉認識,不料為蔡德謙將情向東港刑警組報告後,由警運用佯與其周旋,由南部防守司令部獲送防衛總部,轉解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當時以乏為匪事證,將其發交感訓1年期滿開釋,之後經自首人林坤在屏東縣警察局供出前情。1952年7月1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7月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閱讀左傾書籍應予感訓1年,其無具體為匪事證,惟與重要匪黨分子接近認識,思想行動不無受其影響,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證人林坤、陳少廷、蔡德謙等人之證言,亦僅能證明其係介紹葉崇培與渠等認識,不能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1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