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飛樂
- 柯飛樂 男 1931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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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柯飛樂,1931年生,男,高雄市人,柯旗化之弟。臺灣大學經濟系畢業,任臺灣第一商業銀行業務部辦事員。1961年10月4日因「方鳳揚臺共臺獨案」被捕,時年31歲。
警總於1961年調查「王啟昌臺獨案」時,9月逮捕了游來乾、游信智等人,因柯飛樂是游來乾在砲校預官時的友人,是以當局進而於10月4日羈押了柯飛樂與柯旗化,而衍生出「方鳳揚臺共臺獨案」。10月15日柯飛樂雖一時交保,隔年1962年2月8日再次遭到收押。當局指控,柯旗化曾將組織「臺共」事告知其弟柯飛樂。1955年12月間,柯旗化、柯飛樂兄弟先後結婚時,游來乾、游信智等均往道賀,柯旗化向其講述謀組「臺共」及臺灣獨立運動等;1957年間,柯旗化知悉柯飛樂有同學林一將去日本留學,乃囑柯飛樂託林一至日本後,與中國共產黨潛伏日本的人員聯絡,建立關係,柯飛樂未予照辦。柯飛樂稱受到不當審訊與「不知柯旗化有叛國情事」。
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以(51)晴普字第524號予以起訴,後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1963年9月23日,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發」之罪,判決有期徒刑2年。因已遭扣押1年又11個月19日,是以於1964年1月27日執行期滿,獲得保釋。
1999年柯飛樂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17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臨時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柯飛樂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柯君及同案被告柯旗化之自白為據,惟柯君於審理中否認知悉其兄柯旗化為匪諜,原判決未詳加查證,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 年5月30 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瑤崇
警總於1961年調查「王啟昌臺獨案」時,9月逮捕了游來乾、游信智等人,因柯飛樂是游來乾在砲校預官時的友人,是以當局進而於10月4日羈押了柯飛樂與柯旗化,而衍生出「方鳳揚臺共臺獨案」。10月15日柯飛樂雖一時交保,隔年1962年2月8日再次遭到收押。當局指控,柯旗化曾將組織「臺共」事告知其弟柯飛樂。1955年12月間,柯旗化、柯飛樂兄弟先後結婚時,游來乾、游信智等均往道賀,柯旗化向其講述謀組「臺共」及臺灣獨立運動等;1957年間,柯旗化知悉柯飛樂有同學林一將去日本留學,乃囑柯飛樂託林一至日本後,與中國共產黨潛伏日本的人員聯絡,建立關係,柯飛樂未予照辦。柯飛樂稱受到不當審訊與「不知柯旗化有叛國情事」。
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以(51)晴普字第524號予以起訴,後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1963年9月23日,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發」之罪,判決有期徒刑2年。因已遭扣押1年又11個月19日,是以於1964年1月27日執行期滿,獲得保釋。
1999年柯飛樂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17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臨時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柯飛樂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柯君及同案被告柯旗化之自白為據,惟柯君於審理中否認知悉其兄柯旗化為匪諜,原判決未詳加查證,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 年5月30 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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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第一商業銀行業務部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3月,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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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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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