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元林
- 趙元林 男 1914年出生 1999年卒 遼寧 旅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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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趙元林(1914-1999),男,遼寧旅順人,旅順水師營初級小學畢業,瀋陽省立第三中學肄業,南滿鐵路學院業務科畢業,但調查局資料又記曾讀「抗戰大學」,曾任職京滬區鐵路局上海北站站長,來臺後任職臺灣省鐵路局運務處客貨稽查人員,住臺北縣樹林鎮。他曾於1949年4月7日因匪嫌被捕,判感訓六個月,1952年5月16日送新生訓導處,但直至1957年12月16日才出獄。後來於1961年10月9日又因「方鳳揚臺共臺獨案」再次被捕入獄,時年46歲。
趙元林因前臺灣省鐵路局長郎鐘騋提攜之故,得以在鐵路局運務處任職。1949年初當局調查鐵路局匪嫌案時,趙元林於該年4月7日被捕,因此促使郎鐘騋離臺投共。趙元林在情報處被審問過一次,然後遭檢察官以內亂案起訴,送臺北地方法院,1950年9月25日高等法院在(39)訴字第十一號中,以「無權審判」為由予以駁回。據生產教育所學員考核表,趙於1951年5月15日移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同年八月移送保安處,1952年2月12日再送軍法處,經數次審訊後,1952年3月22日保安司令部以(41)安潔字第1106號判決書判處感化六個月。之後受「張竹樹叛亂案」牽連之故,再遭移送新生訓導處。直至1954年11月14日移送臺灣省生產教育所。1957年9月27日,生產教育所提報其感訓期滿,准予核結。但軍法處復判局再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處以繼續延長感化,直至1957年12月16日才出獄。除開正式判處感訓6個月外,他在感化前後遭到當局未依法之羈押與開釋,共計8年2個月又10日。
他出獄後回到鐵路局工作,1961年警總偵辦「方鳳陽臺共臺獨案」時,10月9日保安處再次扣押他。當局指控1958年秋,方鳳揚、余傑超、柯旗化在臺北市中興大橋下,邀剛出獄之趙元林參與謀議,當方鳳揚唸讀草擬組織綱要,至其中以「臺共」發動軍中暴動,奪取政權標語時,趙元林當場反對,並斥其非法,致未獲結論,並焚毀該組織綱要,嗣後即未繼續活動。
但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仍以(51)晴普字第524號予以起訴,後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由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於1963年6月29日以(51)警審特字第六十六號判決書,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判刑,但又因他曾受管訓處置,是以加重判決有期徒刑3年6個月。同年9月23日判決確定,發監泰源監獄執行,因已遭扣押1年11個月又14日,是以於1965年4月8日執行期滿後獲釋。他前後兩案入獄時間總共為11年8個月又10天。
其子趙玉修於1999年11月2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23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趙君閱讀反動書刊顯思想不正,應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趙君明知柯旗化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趙君偵查中自白及共同被告柯旗化等人之供述為據,惟趙君於審理中否認,且柯旗化等人當時是否為匪諜?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瑤崇
趙元林因前臺灣省鐵路局長郎鐘騋提攜之故,得以在鐵路局運務處任職。1949年初當局調查鐵路局匪嫌案時,趙元林於該年4月7日被捕,因此促使郎鐘騋離臺投共。趙元林在情報處被審問過一次,然後遭檢察官以內亂案起訴,送臺北地方法院,1950年9月25日高等法院在(39)訴字第十一號中,以「無權審判」為由予以駁回。據生產教育所學員考核表,趙於1951年5月15日移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同年八月移送保安處,1952年2月12日再送軍法處,經數次審訊後,1952年3月22日保安司令部以(41)安潔字第1106號判決書判處感化六個月。之後受「張竹樹叛亂案」牽連之故,再遭移送新生訓導處。直至1954年11月14日移送臺灣省生產教育所。1957年9月27日,生產教育所提報其感訓期滿,准予核結。但軍法處復判局再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處以繼續延長感化,直至1957年12月16日才出獄。除開正式判處感訓6個月外,他在感化前後遭到當局未依法之羈押與開釋,共計8年2個月又10日。
他出獄後回到鐵路局工作,1961年警總偵辦「方鳳陽臺共臺獨案」時,10月9日保安處再次扣押他。當局指控1958年秋,方鳳揚、余傑超、柯旗化在臺北市中興大橋下,邀剛出獄之趙元林參與謀議,當方鳳揚唸讀草擬組織綱要,至其中以「臺共」發動軍中暴動,奪取政權標語時,趙元林當場反對,並斥其非法,致未獲結論,並焚毀該組織綱要,嗣後即未繼續活動。
但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仍以(51)晴普字第524號予以起訴,後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由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於1963年6月29日以(51)警審特字第六十六號判決書,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判刑,但又因他曾受管訓處置,是以加重判決有期徒刑3年6個月。同年9月23日判決確定,發監泰源監獄執行,因已遭扣押1年11個月又14日,是以於1965年4月8日執行期滿後獲釋。他前後兩案入獄時間總共為11年8個月又10天。
其子趙玉修於1999年11月2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23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趙君閱讀反動書刊顯思想不正,應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趙君明知柯旗化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趙君偵查中自白及共同被告柯旗化等人之供述為據,惟趙君於審理中否認,且柯旗化等人當時是否為匪諜?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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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訴字第11號
- 判決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及交付感化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年8月10日;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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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運務稽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10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及交付感化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年8月10日;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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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案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臺灣省鐵路局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及交付感化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年8月10日;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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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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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