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元林

  • 趙元林 1914年出生 遼寧 旅順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趙元林(1914-1999),遼寧旅順人。 第一案: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運輸處稽查,其閱讀反動書刊。1949年4月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6月。1952年6月2日交付感化。1957年12月16日開釋。 第二案:依(51)警審特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科員,其知柯旗化等陰謀叛亂,未告密檢舉。1961年10月9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3年6月。1965年4月8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閱讀反動書刊顯思想不正,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柯旗化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柯旗化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柯旗化等人當時是否為匪諜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訴字第11號
    • 判決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運務稽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10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及交付感化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年8月10日
    • 第三案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臺灣省鐵路局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