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波
- 陳文波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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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文波,1928年生,男,高雄市人,高雄市光榮國民學校教員。因「周學泉案」牽連,於1951年7月31日遭羈押與移送管訓。至1961年10月又因「方鳳揚臺共臺獨案」遭羈押與判刑,時年33歲。
日治時期念完小學後,至日本京都就讀中學,戰後1946年4月回臺灣,考入高雄中學高中部,1948年畢業後,曾投考臺灣大學及海軍官校,但皆未被錄取,同年10月入鼓山國校任教。
1951年7月22日,調查局在調查高雄市鼓岩國校周學泉案時,逮捕了教職人員陳鏡淵、陳愛嬌、陳錦江、陳文波、李景陽,以及14歲學生洪敦謨、盧石蛋等共7人,除了陳文波外,其餘人等最後交保釋放。但當局以陳文波思想左傾並參加師大「大家唱合唱團」為由,以保安司令部(40)安備1822號移送管訓6個月。實際上他並未就讀過師大,是否有參加「合唱團」實屬可疑。遭羈押至1952年1月6日送內湖管訓,同年3月3日移送綠島,直至1953年2月17日才出獄。當局記其實際執行期間為11個月又14日,但若自逮捕日至出獄日計算,實際入獄為1年6個月又27日。
出獄後,任職高雄市光榮國校教員,與柯旗化、孫以蒼、方鳳揚、余傑超等人,仍一直受到當局嚴密管考監控。至1961年,當局調查「方鳳揚臺共臺獨案」時,以陳文波「知匪不報」為由,於10月6日將其逮捕。指控其1954年某日柯旗化曾拜訪他,告知方鳳揚謀議組織「臺灣共產黨」之事,但遭陳文波拒絕。警總保安處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於1962年1月23日送案。陳文波自述,柯旗化要組織一個感訓聯絡會以資聯絡,但他明確拒絕,當柯旗化被捕,他卻遭「知匪不報」而判刑。
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以(51)晴普字第二十四號起訴。後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而由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於1963年6月29日以(51)警審特字第六十六號判決書,判決有期徒刑3年6個月。9月23日判決確定,並發監執行。因已遭羈押1年11個月又17天,而於1965年4月5日期滿出獄。前後兩案共入獄4年又27天。
1999年陳文波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5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核通過。第一案補償理由為陳文波經命令發交感訓,係因閱讀《現代哲學》一書,被認思想左傾,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文波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僅係以其在保安處自白,明知感訓之同學即同案被告柯旗化曾告知陰謀組織臺共為據,惟陳君於審判中否認,亦無法證明柯君為「匪諜」,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21 年3月26 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瑤崇
日治時期念完小學後,至日本京都就讀中學,戰後1946年4月回臺灣,考入高雄中學高中部,1948年畢業後,曾投考臺灣大學及海軍官校,但皆未被錄取,同年10月入鼓山國校任教。
1951年7月22日,調查局在調查高雄市鼓岩國校周學泉案時,逮捕了教職人員陳鏡淵、陳愛嬌、陳錦江、陳文波、李景陽,以及14歲學生洪敦謨、盧石蛋等共7人,除了陳文波外,其餘人等最後交保釋放。但當局以陳文波思想左傾並參加師大「大家唱合唱團」為由,以保安司令部(40)安備1822號移送管訓6個月。實際上他並未就讀過師大,是否有參加「合唱團」實屬可疑。遭羈押至1952年1月6日送內湖管訓,同年3月3日移送綠島,直至1953年2月17日才出獄。當局記其實際執行期間為11個月又14日,但若自逮捕日至出獄日計算,實際入獄為1年6個月又27日。
出獄後,任職高雄市光榮國校教員,與柯旗化、孫以蒼、方鳳揚、余傑超等人,仍一直受到當局嚴密管考監控。至1961年,當局調查「方鳳揚臺共臺獨案」時,以陳文波「知匪不報」為由,於10月6日將其逮捕。指控其1954年某日柯旗化曾拜訪他,告知方鳳揚謀議組織「臺灣共產黨」之事,但遭陳文波拒絕。警總保安處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於1962年1月23日送案。陳文波自述,柯旗化要組織一個感訓聯絡會以資聯絡,但他明確拒絕,當柯旗化被捕,他卻遭「知匪不報」而判刑。
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以(51)晴普字第二十四號起訴。後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而由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於1963年6月29日以(51)警審特字第六十六號判決書,判決有期徒刑3年6個月。9月23日判決確定,並發監執行。因已遭羈押1年11個月又17天,而於1965年4月5日期滿出獄。前後兩案共入獄4年又27天。
1999年陳文波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5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核通過。第一案補償理由為陳文波經命令發交感訓,係因閱讀《現代哲學》一書,被認思想左傾,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文波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僅係以其在保安處自白,明知感訓之同學即同案被告柯旗化曾告知陰謀組織臺共為據,惟陳君於審判中否認,亦無法證明柯君為「匪諜」,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21 年3月26 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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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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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