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波

陳文波(1928-),臺灣高雄人。 第一案:依軍管區司令部政治作戰部檢附案卡等資料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證明書,其因閱讀左傾書籍,被捕送感訓。1952年1月7日交付感訓。1953年2月11日感訓開釋。 第二案:依(51)警審特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光榮國民學校教員,其與柯旗化係新生訓導處感訓同學,柯旗化將陰謀組織「臺灣共產黨」事告知,其未予檢舉。1961年10月6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5年4月5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其經命令發交感訓,係因閱讀《現代哲學》一書,被認思想左傾,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僅係以其在保安處自白,明知感訓之同學即同案被告柯旗化曾告知陰謀組織臺共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亦無法證明柯君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不詳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不詳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1月5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光榮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