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阿路

  • 林阿路 1930年出生 臺灣省 臺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阿路(1930-1986),臺灣臺南人。 第一案:依(40)安潔字第387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嘉南大圳水利委員會虎尾分會職員,其閱讀反動書刊,並與余傑超擬籌組讀書會,共同研討及準備參加朱毛匪幫。1951年5月2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3月4日交付感化。1954年7月3日開釋。 第二案:依(51)警審特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南大圳水利局監工員,其與余傑超會面,得知余君籌組「臺灣共產黨」之陰謀,拒絕余傑超邀約參加,但未告密檢舉。1962年2月28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4年10月17日假釋。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閱讀反動書刊,籌組讀書會顯思想不正,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個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余傑超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均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嘉南大圳水利委員會虎尾分會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7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7月4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嘉南大圳水利會監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