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阿路

  • 林阿路 1930年出生 1986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阿路(1930-1986),男,臺南縣人,曾於1951年因謝達等匪嫌案遭移送感訓。1962年再因「方鳳揚臺共臺獨案」遭判刑,時34歲。
1946年畢業於嘉義農業職業學校初級部,後任臺南縣政府建設局水利課額外雇員,嘉南大圳水利委員會虎尾分會監工員等,住臺南縣六甲鄉甲東村。因喜歡讀書,所以常至圖書館借書閱讀,並勤做筆記。然而當局偵辦「省工委會虎尾斗六地區新莊支部謝達案」時,發現他認識其中涉案人員,因而於1951年5月20日羈押偵辦。之後經調查局地方站與保安處等偵訊6次,未有涉案證據,但軍事檢察官嚴同暉卻以閱讀反動書刊、思想左傾、並與余傑超擬組讀書會等理由,申請交付感化。於1951年10月26日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鄭有齡,以(40)安潔字第3875號判處交付感化二年。初於1952年3月4日送至內湖新生訓導處感訓,同年4年17日轉至綠島新生訓導處,至1954年3月3日期滿獲釋。
後來當局調查「方鳳揚臺共臺獨案」時,認為1954年11月間,余傑超曾將方鳳揚欲組「臺灣共產黨」一事告知林阿路,邀其參與,雖為林阿路所拒,而他明知前述事項卻並未告密檢舉。是以於1962年2月28日以「明知柯旗化、余傑超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收押林阿路。對於當局的指控,林阿路指出:「在保安處之自白,係於不正當方法取得,與事實不盡相符」。
1963年4月10日軍事檢察官黃葉永以(51)晴普字第524號予以起訴。後由軍事檢察官汪弘杰蒞庭執行職務,而由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與成鼎,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於1963年6月29日以(51)警審特字第66號判決,依照「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處林阿路有期徒刑3年6個月。9月23日判決確定,並發監執行,因遭羈押1年6個月又26日,是以應於1965年8月27日執行期滿,但服刑過半之後獲國防部(53)分劍字第1874號准予假釋,而於1964年10月17日出獄。他因前後兩案共入獄4年4個月又20天。
2000年時其妻林蘇雪琴等代表林阿路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6日經第二屆第十八次臨時會審查通過,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林君閱讀反動書刊,籌組讀書會顯思想不正,應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個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君明知余傑超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林君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林君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均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瑤崇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嘉南大圳水利委員會虎尾分會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7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後交付感化2年;有期徒刑2年7月4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嘉南大圳水利會監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後交付感化2年;有期徒刑2年7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