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啟昌 (王啓昌)
- 王啟昌 (王啓昌) 男 1933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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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啓昌(1933-),臺灣高雄人。
依(51)審聲字第2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高雄縣議會總務組主任,其與王丁德等就讀臺灣大學時,經常閱讀《自由中國》雜誌,受該雜誌所載「韓國政變後政府如不改革,可能會有第二次二二八事變發生」等言論影響,乃各萌反動思想,不時談論「只有臺灣獨立才有出路,臺灣現在一切操諸外省人手中,殊不合理,應由臺灣人自己管理」等謬論。又曾互相談論「目前並無發生第二次二二八事件之可能,惟美國於改選後,可能迫使臺灣獨立」等語,並擬研究各種法規以便修改,組織聯誼會加強同學團結等情。1961年8月21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2年5月8日交付感化。1965年5月5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等2人萌臺灣獨立思想,閱讀或談論有關臺灣獨立之書刊或言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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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議會總務組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002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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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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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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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