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丁德

王丁德(1932-),臺灣高雄人。 依(51)警審聲字第2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高雄縣立美濃中學教員,其與王啟昌等就讀臺灣大學時,經常閱讀《自由中國》雜誌,受該雜誌所載「韓國政變後政府如不改革,可能會有第二次二二八事變發生」等言論影響,乃各萌反動思想,不時談論「指由臺灣獨立才有出路,臺灣現在一切操諸外省人手中,殊不合理,應由臺灣人自己管理」等謬論。1961年8月24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2年5月8日交付感化。1965年6月16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王啟昌二人萌臺灣獨立思想,閱讀或談論有關臺灣獨立之書刊或言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2001年11月3日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立美濃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002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