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澄賢

杜澄賢(1923-1996),臺灣臺中人。 依(42)審復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公賣局臺中煙葉加工廠臨時雇員,其與施部生係臺中商業學校同學,情感甚洽,施部生一再向其宣揚匪黨政策,囑意擁護匪幫。1952年9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8月4日交付感化。1957年1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應予交付感化,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其君縱有聽取他人宣揚匪黨政策之事,亦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公賣局台中煙業加工廠臨時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1月,交付感化3年5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