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茂

陳茂(1926-),四川新津人。 依(51)警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預訓司令部新兵第九訓練中心少校課長,其經吳定遠介紹加入革命組織等情。1960年3月28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脅迫致不能抗拒而收取他人之物未遂」判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有期徒刑6年。1966年3月27日刑期結束,3月28日開釋。 其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所載,其於偵查中僅供稱:「口頭同意參加吳定遠之組織」,此外並無參與其他活動,吳定遠則稱:「並未爭取陳茂參加」,故僅有被告之自白,證據顯有瑕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預訓司令部新兵第九訓練中心少校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叛亂罪部分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