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傳旺 (溫傳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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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傳旺(1908-1971),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竹工,其明知施部生等人為奸匪分子而未舉發。1950年3月2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 其家屬於201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月經第7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2月經第7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原判決認溫傳旺明知施部生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施部生等向溫君商借草寮居住為據,惟溫君於審理中否認明知施部生為匪,施部生亦證述溫君未參加組織,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竹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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