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傳旺 ( 溫傳旺)
- 温傳旺 ( 溫傳旺) 男 1908年出生 1971年卒 臺灣 臺中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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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傳旺(1908-1971),男,臺中大雅人。1950年3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被捕,時業農,年45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2年。
根據官方資料,温傳旺1949年在竹子坑蓋草寮做竹工。1949年11月呂國昭等人搶劫臺中市信用倉庫合作社失敗後,1950年1月施部生即要他們逃往竹子坑。3月8日(農曆1月20日)温傳旺到山上做工時,路上遇到2人說要去蓋寮種香茅。11日2人在温傳旺草寮下坡處約離一千步蓋了一新寮,是晚住在温傳旺寮裡。12日溫妻病情加重,其下山處理家事,14日溫妻病故。待3月27日再上山時,已有10人在山上。但因新寮面積不夠大,無法容納,黃碧泉等3人還借睡温傳旺的寮裡。
1950年3月29日政府派軍圍捕竹子坑基地,當場被捕。7月27日由國防部保密局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儘管温傳旺否認參加共黨組織,亦辯稱不知施部生等係共黨分子,但偵辦人員認為黃碧泉等嘯聚於温傳旺製作竹工之草寮下一千步左右,平時持武器出入,且與其認識,黃並帶2人向其商借草寮共住,怎會不知。所以9月7日經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作成(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4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954號核定。後被送至臺灣臺北監獄服刑,1952年3月28日出獄。
2010年7月20日温傳旺五女溫阿蘭等2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11年1月7日經第七屆第二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原判決認温傳旺明知施部生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施部生等向溫君商借草寮居住為據,惟溫君於審理中否認明知施部生為匪,施部生亦證述溫君未參加組織,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依發放辦法規定,補償金由温傳旺次子、長女、四女及五女各四分之一。其中次子、四女殁,其繼承人未申請,應分配部分暫予保留。2011年2月17日次子溫恒雄繼承人,即温傳旺孫溫鎮憶等4人及四女溫邁之繼承人洪崇岳等3人提出申請,2011年7月22日經第七屆第八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溫恒雄、溫邁應得補償部分。但溫恒雄養女溫娟娟未申請,予以保留。後溫娟娟於2011年8月3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2月10日經第七屆第十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依分例予以補償溫恒雄應得部分。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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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竹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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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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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