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塗枝
- 賴塗枝 男 1924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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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賴塗枝(1924-),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護士,其由賴朝成吸收,參加匪幫組織。1953年4月2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4月26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自首分子賴朝成之指證及共同被告潘勝治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且原判決對其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3)審三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護士,其由賴朝成吸收,參加匪幫組織。1953年4月2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4月26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自首分子賴朝成之指證及共同被告潘勝治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且原判決對其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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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私立救濟院護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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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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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