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塗枝

  • 賴塗枝 1924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原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土城清水)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賴塗枝(1924–),男,臺中烏日人,化驗師。 賴塗枝自臺中州烏日公學校畢業後,進入臺中工藝專修學校畢,業後擔任專賣局臺中酒廠化驗師。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因許多同伴被捕,賴塗枝因而開始躲避政府的拘捕。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10號判決書記載,1949年夏秋之間賴塗枝由賴朝成吸收「參加組織」。1952年2月擔任臺中縣烏日鄉靜和醫院助理護士,於1953年4月27日在靜和醫院被臺中縣警察局逮捕。 賴塗枝雖否認有參加組織,惟審判官仍僅根據賴朝成口供,以及同案被告潘勝治的自白書,1954年6月2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賴塗枝有期徒刑10年。9月27日參謀總長彭孟緝認為所判尚無不合,擬予照准,簽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1月20日蔣同意判處10年徒刑的意見。1963年4月26日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新生結訓。 賴塗枝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自首分子賴朝成之指證及共同被告潘勝治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且原判決對其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私立救濟院護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起訴、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