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士性
- 簡士性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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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00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簡士性(1927-2019),臺灣桃園人。依(40)安潔字第29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簡士性經陳茂發吸收加入匪黨組織,曾在其家中開小組討論會。1950年12月2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12月1日刑期結束,刑滿後移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1964年6月5日開釋。04003申請案於1999年8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4月20日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簡士性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簡君自白與共同被告林秋祥、陳顯宗等之供述為據。然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簡士性(1927-2019),男,桃園人。1950年因「桃園學生支部林秋祥等案」而被捕時24歲,當時為私立開南商工職業學校學生。 1941年武陵國民學校畢業之際,雖然考取臺北第五中學校,卻因改姓名問題而未就讀,遂就讀武陵國民學校高等科。1943年武陵國民學校高等科畢業,正逢日本海軍徵召少年工,基於工作、學歷的誘因,於是報考錄取。該年6月上旬先至高雄岡山的「第六十一海軍航空廠」,等待船班。中旬在高雄港搭乘「淺間丸」號郵輪前往日本神奈川縣的「高座海軍工廠」。經學科和實作訓練之後,被分發至橫須賀的「海軍航空技術廠」,從事組裝「銀河」陸上爆擊機(即陸基轟炸機)。1945年3月16日,又被派遣至兵庫縣「川西航空機株式會社鳴尾製作所」出任檢查員,負責飛機出廠前的檢查工作,6月17日返回「高座海軍工廠」,負責飛機檢查工作。 戰爭結束後,於1946年返回臺灣,考試進入私立開南商工職業學校機械科高級部就讀。在校期間,同學們皆有國語學習的困擾,於是組織國語文鑽研會,共同研究北京語。在1950年11月上旬桃園地區政府機關辦理自首活動,因此學生之間互相牽連,被政府當局認為涉嫌中國共產黨組織嫌疑者,陸續遭到逮捕,簡士性是其中一人,在1950年12月1日被捕,當時其妻簡楊蘭剛生下女兒不久。簡士性先送至臺北市的國防部保密局北所(即高砂鐵工廠),進行拷問偵訊,1951年4月21日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等待宣判。 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40)安潔字第2922號判決書的聲稱內容,簡士性在1949年5月由陳茂發介紹參加中國共產黨地下組織,並在其家召開小組討論會。因此在1951年8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宣判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之名義,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宣判之後,簡士性被移送新店安坑的軍法處看守所,1951年11月29日移送內湖國民學校校址的新生總隊,又返回軍法處看守所安坑分所,再移送至臺東綠島的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五中隊,以後又被編入第六中隊。1962年12月1日,簡士性理應刑期期滿出獄,管教當局以其考核思想仍未改正為理由,依據〈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相關條款,在1962年12月4日移送至小琉球嶼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予管教,歷經一年六個月的歲月,在1964年6月5日開釋出獄。 出獄之後,先在桃園內壢的飼料廠任警衛,未幾升任職員,卻因身體違和辭職。身體復原之後,又去應徵藥廠的業務經理,未幾又因身體微恙辭職。身體復原之後,再去應徵藥廠的工作,卻因政治犯緣故不被錄用。從此以後,在家務農。 1999年8月7日,簡士性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4月20日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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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許進發
簡士性(1927-2019),男,桃園人。1950年因「桃園學生支部林秋祥等案」而被捕時24歲,當時為私立開南商工職業學校學生。 1941年武陵國民學校畢業之際,雖然考取臺北第五中學校,卻因改姓名問題而未就讀,遂就讀武陵國民學校高等科。1943年武陵國民學校高等科畢業,正逢日本海軍徵召少年工,基於工作、學歷的誘因,於是報考錄取。該年6月上旬先至高雄岡山的「第六十一海軍航空廠」,等待船班。中旬在高雄港搭乘「淺間丸」號郵輪前往日本神奈川縣的「高座海軍工廠」。經學科和實作訓練之後,被分發至橫須賀的「海軍航空技術廠」,從事組裝「銀河」陸上爆擊機(即陸基轟炸機)。1945年3月16日,又被派遣至兵庫縣「川西航空機株式會社鳴尾製作所」出任檢查員,負責飛機出廠前的檢查工作,6月17日返回「高座海軍工廠」,負責飛機檢查工作。 戰爭結束後,於1946年返回臺灣,考試進入私立開南商工職業學校機械科高級部就讀。在校期間,同學們皆有國語學習的困擾,於是組織國語文鑽研會,共同研究北京語。在1950年11月上旬桃園地區政府機關辦理自首活動,因此學生之間互相牽連,被政府當局認為涉嫌中國共產黨組織嫌疑者,陸續遭到逮捕,簡士性是其中一人,在1950年12月1日被捕,當時其妻簡楊蘭剛生下女兒不久。簡士性先送至臺北市的國防部保密局北所(即高砂鐵工廠),進行拷問偵訊,1951年4月21日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等待宣判。 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40)安潔字第2922號判決書的聲稱內容,簡士性在1949年5月由陳茂發介紹參加中國共產黨地下組織,並在其家召開小組討論會。因此在1951年8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宣判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之名義,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宣判之後,簡士性被移送新店安坑的軍法處看守所,1951年11月29日移送內湖國民學校校址的新生總隊,又返回軍法處看守所安坑分所,再移送至臺東綠島的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五中隊,以後又被編入第六中隊。1962年12月1日,簡士性理應刑期期滿出獄,管教當局以其考核思想仍未改正為理由,依據〈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相關條款,在1962年12月4日移送至小琉球嶼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予管教,歷經一年六個月的歲月,在1964年6月5日開釋出獄。 出獄之後,先在桃園內壢的飼料廠任警衛,未幾升任職員,卻因身體違和辭職。身體復原之後,又去應徵藥廠的業務經理,未幾又因身體微恙辭職。身體復原之後,再去應徵藥廠的工作,卻因政治犯緣故不被錄用。從此以後,在家務農。 1999年8月7日,簡士性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4月20日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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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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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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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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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