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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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奇(1927–1952),男,桃園人,1952年被捕時26歲。世居桃園市大檜溪地區,排行老么,上有長兄陳阿坤及三兄陳沛2人,此外尚有3位姊姊。東門國校畢業後,到臺北開南商工(今開南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求學,之後到桃園縣政府服務,1952年初因被控參與共產黨組織而遭逮捕入獄,同年6月9日判決。據官方判決資料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466號所載,陳振奇係桃園縣政府員工福利社雇員,1950年6月,經陳添慶介紹參加共產黨組織,受陳敬賢領導,為大檜溪支部之教育小組長,與石山本、簡阿三等同一小組,並吸收石山本、葉添發、葉添壽、魏金合等人加入其組織,先後召開會議7次,討論韓國戰事及階級鬥爭等問題。於1952年12月9日執行槍決。據其長女陳惠珠回憶,其父親逝世後,部分親友卻形同陌路,母親因無經濟基礎,僅能靠手編斗笠來賺錢養家。 楊蜂、陳惠珠等人於2000年9月1日代表陳振奇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2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541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振奇(1927-1952),臺灣桃園人。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政府員工福利社雇員,陳振奇經陳添慶介紹參加匪幫組織,為匪大檜溪支部之教育小組長,並吸收石本山、葉添發等人加入,開會討論韓國戰事及階級鬥爭等問題。1951年7月3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9日執行死刑。05416申請案於2000年9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22日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振奇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縱其有參加集會及吸收他人參加組織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政府員工福利社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