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輔

陳文輔(1931-),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澄字第3617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時常收留叛徒簡萬得、陳敬賢在其田寮食宿,並代為購買藥品醫病,迨聞知陳敬賢被捕,曾口頭向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局員孫藩聲申請自首。1951年12月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2年10月6日交保開釋。 其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決書內容所載,陳文輔因涉嫌匪嫌案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其於不付軍法審判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61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0月5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