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德儀

吳德儀(1929-),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桃園由劉福增介紹,參加匪黨「學聯部」組織,受其領導開會十餘次,復經劉福增派往簡進福家居住,體驗農民生活,並受命吸收簡進福及李水金為黨員,俾作掩護準備,尚未照辦。後與陳慶耀同向國防部保密局自首,領得自首證,簡萬得及陳敬賢匿居簡進福家時,其又經簡進福通知前往與陳敬賢等晤面2次。1953年8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8月26日交付感化。1957年1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匪黨陳敬賢等會晤前後,未及時向政府報告,思想不無動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 判決主文: 免刑但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